【評論主題】6 下列地役權之敘述,何者錯誤?(A)因時效而取得地役權者,不需辦理登記即取得地役權人之權利(B)地役權人因行使權利而為之設置,於不妨礙地役權之行使,供役地所有人亦得使用(C)地役權不得由需役地分離而

【評論內容】民法物權編於99年2月3日作了第三次大幅修正並於同年8月3日生效。其中將原本之「地役權」修改為「不動產役權」。 民法852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故依民法772條規定得準用民法第768條至770條之規定,即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表見,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便宜之用,得請求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如占有之始為善意、無過失者,期間為10年)。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評論主題】1. Yes, the girls are jogging in the park.(根據畫線部分造原問句)

【評論內容】第 1010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 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 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 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評論主題】6 下列地役權之敘述,何者錯誤?(A)因時效而取得地役權者,不需辦理登記即取得地役權人之權利(B)地役權人因行使權利而為之設置,於不妨礙地役權之行使,供役地所有人亦得使用(C)地役權不得由需役地分離而

【評論內容】民法物權編於99年2月3日作了第三次大幅修正並於同年8月3日生效。其中將原本之「地役權」修改為「不動產役權」。 民法852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故依民法772條規定得準用民法第768條至770條之規定,即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表見,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便宜之用,得請求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如占有之始為善意、無過失者,期間為10年)。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評論主題】1. Yes, the girls are jogging in the park.(根據畫線部分造原問句)

【評論內容】第 1010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 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 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 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評論主題】17 下列有關連帶債務之敘述,何者正確?(A)凡是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對其他債務人亦生效力 (B)連帶債務得基於當事人間默示之意思表示而發生 (C)債務人中之一人為代物清償,他債務人亦同免

【評論內容】第 274 條 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 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評論主題】6 下列地役權之敘述,何者錯誤?(A)因時效而取得地役權者,不需辦理登記即取得地役權人之權利(B)地役權人因行使權利而為之設置,於不妨礙地役權之行使,供役地所有人亦得使用(C)地役權不得由需役地分離而

【評論內容】民法物權編於99年2月3日作了第三次大幅修正並於同年8月3日生效。其中將原本之「地役權」修改為「不動產役權」。 民法852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故依民法772條規定得準用民法第768條至770條之規定,即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表見,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便宜之用,得請求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如占有之始為善意、無過失者,期間為10年)。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評論主題】1. Yes, the girls are jogging in the park.(根據畫線部分造原問句)

【評論內容】第 1010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 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 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 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評論主題】1. Yes, the girls are jogging in the park.(根據畫線部分造原問句)

【評論內容】第 1010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 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 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 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評論主題】下列何種物權一定要對價?(A) 地上權 (B) 地役權 (C) 典權 (D) 質權

【評論內容】為什麼質權要對價,典權不用

【評論主題】1. Yes, the girls are jogging in the park.(根據畫線部分造原問句)

【評論內容】第 1010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 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 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 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評論主題】【題組】 ⑵該大廠在做運輸方式選擇決策時,還有那些因素可以納入考慮?(15 分)

【評論內容】第759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份其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