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純粹經濟上之損失亦屬於一種損害,與權利受損一樣,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主張之
(B)債權亦屬於一種財產權,被侵害時,祗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主張,而不得依同條項後段主張之
(C)我國侵權行為之保護客體僅限於權利,未及於利益
(D)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利益,受害人亦得依侵權行為主張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70846
統計:A(48),B(26),C(23),D(428),E(0)

用户評論

Allan Pan】評論

民法184 I 前段: 故意或過失=權利民法184 I 後段: 故意背於善良風俗=權利、利益  (D)民法184 II 違反保護他人法律=權利、利益(A) 純粹經濟上損失為利益損害,不得依民法184 I前段主張之(B) 侵害他人債權亦屬於利益損害,不得依民法184 I前段主張(C) 包含權利與利益上的保護

Eva Wang】評論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Jenny】評論

第 184 條第一項所謂侵害他人之"權利",包括人格權、身分權、物權、智慧財產權等,惟學者通說不包刮"債權",至於第一項後段"加損害於他人",指所保護之範圍除權利外,尚包括純財產利益之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