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an Pan】評論
民法184 I 前段: 故意或過失=權利民法184 I 後段: 故意背於善良風俗=權利、利益 (D)民法184 II 違反保護他人法律=權利、利益(A) 純粹經濟上損失為利益損害,不得依民法184 I前段主張之(B) 侵害他人債權亦屬於利益損害,不得依民法184 I前段主張(C) 包含權利與利益上的保護
【Eva Wang】評論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Jenny】評論
第 184 條第一項所謂侵害他人之"權利",包括人格權、身分權、物權、智慧財產權等,惟學者通說不包刮"債權",至於第一項後段"加損害於他人",指所保護之範圍除權利外,尚包括純財產利益之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