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芋頭】評論
按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據此,本題甲係因誤認鑽戒為假鑽而出賣,各債權行為(契約行為)意思表示有錯誤,故甲得嗣後主張撤銷,惟就物權行為部分,甲乙之間確有讓與之意思表示及交付行為,故物權行為仍屬有效。
【芋頭】評論
按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據此,本題甲係因誤認鑽戒為假鑽而出賣,各債權行為(契約行為)意思表示有錯誤,故甲得嗣後主張撤銷,惟就物權行為部分,甲乙之間確有讓與之意思表示及交付行為,故物權行為仍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