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甲作成遺囑,將A 屋遺贈於乙。其後,甲死亡,乙擅自更改遺囑為「將A、B 二屋遺贈於乙」。甲對乙之遺贈效力如何?
(A)乙仍為受遺贈人,A、B 二屋之遺贈均有效
(B)乙仍為受遺贈人,但僅A 屋之遺贈有效
(C)乙喪失受遺贈之權利,A、B 二屋之遺贈均無效
(D)乙喪失受遺贈之權利,但對遺產仍有特留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0968
統計:A(14),B(104),C(447),D(55),E(0)

用户評論

Moya Moya】評論

第1188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於受遺贈人準用之。 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十六夜】評論

(D)遺贈即贈與人以「遺囑表示」,將其遺產之一部或全部,於自己死後無償贈與給繼承人以外之受贈人之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