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ne】評論
(A) 第 139 條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B) 第 142 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於代理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C) 第 143 條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D) 第 140 條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annie】評論
第 142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於代理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katern】評論
<比較第 141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