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該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B)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C)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D)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84699
統計:A(443),B(20),C(34),D(8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經紀、經紀、契約書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選項錯在應為中央主管機關

【用戶】凌興泓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法條已改第 11-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用戶】一定上榜,沒有白讀的道理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17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用戶】一定上榜,沒有白讀的道理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A)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該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是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才對,是無效沒錯

【用戶】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選項錯在應.....看完整詳解

【用戶】凌興泓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法條已改第 11-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用戶】一定上榜,沒有白讀的道理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17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用戶】一定上榜,沒有白讀的道理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A)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該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是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才對,是無效沒錯

【用戶】凌興泓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法條已改第 11-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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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17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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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A)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該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是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才對,是無效沒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