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翠容】評論
(A)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B)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不得為課稅依據 (C)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Nick Lin】評論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4-1 條
【Aasta Lin】評論
已修法 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修法後ABCD皆錯誤第 24-1 條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C(r)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A前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B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