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依公平交易法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多久期間為限?
(A)一個月
(B)三個月
(C)六個月
(D)十二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65169
統計:A(4),B(28),C(385),D(8),E(0)

用户評論

【用戶】wan chien jao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42-1 條 依本法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

【用戶】Lily Wang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公交法#39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第十三條第二項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事業對結合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而為結合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事業違反主管機關依前二項所為之處分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前項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

【用戶】wan chien jao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42-1 條 依本法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

【用戶】200%的努力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公交法#39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第十三條第二項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事業對結合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而為結合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事業違反主管機關依前二項所為之處分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前項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

【用戶】wan chien jao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42-1 條 依本法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

【用戶】200%的努力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公交法#39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第十三條第二項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事業對結合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而為結合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事業違反主管機關依前二項所為之處分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前項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