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3. 利用比較法進行不動產估價時,經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多少時,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A) 百分之十 (B) 百分之十五(C) 百分之二十(D) 百分之三十

【評論內容】第26條  經比較調整後求得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經檢討確認適當合理者,始得作為決定比較價格之基礎。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前項所稱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距,指高低價格之差除以高低價格平均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評論主題】22.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5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並置委員幾名? (A)5至7 (B)5至9 (C)7至21(D)9至15

【評論內容】

第 4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

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

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

 

【評論主題】13. 利用比較法進行不動產估價時,經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多少時,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A) 百分之十 (B) 百分之十五(C) 百分之二十(D) 百分之三十

【評論內容】第26條  經比較調整後求得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經檢討確認適當合理者,始得作為決定比較價格之基礎。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前項所稱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距,指高低價格之差除以高低價格平均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評論主題】22.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5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並置委員幾名? (A)5至7 (B)5至9 (C)7至21(D)9至15

【評論內容】

第 4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

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

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

 

【評論主題】13. 利用比較法進行不動產估價時,經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多少時,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A) 百分之十 (B) 百分之十五(C) 百分之二十(D) 百分之三十

【評論內容】第26條  經比較調整後求得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經檢討確認適當合理者,始得作為決定比較價格之基礎。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前項所稱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距,指高低價格之差除以高低價格平均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評論主題】22.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5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並置委員幾名? (A)5至7 (B)5至9 (C)7至21(D)9至15

【評論內容】

第 4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

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

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

 

【評論主題】13. 利用比較法進行不動產估價時,經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多少時,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A) 百分之十 (B) 百分之十五(C) 百分之二十(D) 百分之三十

【評論內容】第26條  經比較調整後求得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經檢討確認適當合理者,始得作為決定比較價格之基礎。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前項所稱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距,指高低價格之差除以高低價格平均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評論主題】22.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5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並置委員幾名? (A)5至7 (B)5至9 (C)7至21(D)9至15

【評論內容】

第 4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

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

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

 

【評論主題】13. 利用比較法進行不動產估價時,經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多少時,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A) 百分之十 (B) 百分之十五(C) 百分之二十(D) 百分之三十

【評論內容】第26條  經比較調整後求得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經檢討確認適當合理者,始得作為決定比較價格之基礎。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前項所稱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距,指高低價格之差除以高低價格平均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評論主題】22.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5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並置委員幾名? (A)5至7 (B)5至9 (C)7至21(D)9至15

【評論內容】

第 4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

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

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

 

【評論主題】13. 利用比較法進行不動產估價時,經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多少時,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A) 百分之十 (B) 百分之十五(C) 百分之二十(D) 百分之三十

【評論內容】第26條  經比較調整後求得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經檢討確認適當合理者,始得作為決定比較價格之基礎。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前項所稱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距,指高低價格之差除以高低價格平均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評論主題】22.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5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並置委員幾名? (A)5至7 (B)5至9 (C)7至21(D)9至15

【評論內容】

第 4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

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

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

 

【評論主題】13. 利用比較法進行不動產估價時,經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多少時,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A) 百分之十 (B) 百分之十五(C) 百分之二十(D) 百分之三十

【評論內容】第26條  經比較調整後求得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經檢討確認適當合理者,始得作為決定比較價格之基礎。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前項所稱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距,指高低價格之差除以高低價格平均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評論主題】22.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5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並置委員幾名? (A)5至7 (B)5至9 (C)7至21(D)9至15

【評論內容】

第 4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

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

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

 

【評論主題】13. 利用比較法進行不動產估價時,經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多少時,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A) 百分之十 (B) 百分之十五(C) 百分之二十(D) 百分之三十

【評論內容】第26條  經比較調整後求得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經檢討確認適當合理者,始得作為決定比較價格之基礎。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前項所稱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距,指高低價格之差除以高低價格平均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評論主題】22.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5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並置委員幾名? (A)5至7 (B)5至9 (C)7至21(D)9至15

【評論內容】

第 4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

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

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

 

【評論主題】10.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應用計量模型分析法進行不動產估價時,在比較標的數量之要求為何?(A) 至少三件以上之比較標的(B) 至少三十件以上之比較標的(C) 計量模型分析關係式自變數個數三倍

【評論內容】第20條  應用前條計量模型分析法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須蒐集應用計量模型分析關係式自變數個數五倍以上之比較標的。   二、計量模型分析採迴歸分析者,其調整後判定係數不得低於零點七。   三、截距項以外其他各主要影響價格因素之係數估計值同時為零之顯著機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評論主題】13. 利用比較法進行不動產估價時,經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多少時,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A) 百分之十 (B) 百分之十五(C) 百分之二十(D) 百分之三十

【評論內容】第26條  經比較調整後求得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經檢討確認適當合理者,始得作為決定比較價格之基礎。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前項所稱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距,指高低價格之差除以高低價格平均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評論主題】22.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5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並置委員幾名? (A)5至7 (B)5至9 (C)7至21(D)9至15

【評論內容】

第 4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

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

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

 

【評論主題】35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實際建築使用之容積率超過法定容積率之房地,應如何估價?(A) 直接依實際建築使用之容積率進行估價(B) 直接依法定容積率進行估價(C) 依法定容積率估價,並敘明實際建

【評論內容】第102條  實際建築使用之容積率超過法定容積率之房地估價,應以實際建築使用合法部分之現況估價,並敘明法定容積對估值之影響。

【評論主題】13. 利用比較法進行不動產估價時,經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多少時,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A) 百分之十 (B) 百分之十五(C) 百分之二十(D) 百分之三十

【評論內容】第26條  經比較調整後求得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經檢討確認適當合理者,始得作為決定比較價格之基礎。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前項所稱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距,指高低價格之差除以高低價格平均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評論主題】10.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應用計量模型分析法進行不動產估價時,在比較標的數量之要求為何?(A) 至少三件以上之比較標的(B) 至少三十件以上之比較標的(C) 計量模型分析關係式自變數個數三倍

【評論內容】第20條  應用前條計量模型分析法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須蒐集應用計量模型分析關係式自變數個數五倍以上之比較標的。   二、計量模型分析採迴歸分析者,其調整後判定係數不得低於零點七。   三、截距項以外其他各主要影響價格因素之係數估計值同時為零之顯著機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評論主題】22.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5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並置委員幾名? (A)5至7 (B)5至9 (C)7至21(D)9至15

【評論內容】

第 4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

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

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

 

【評論主題】35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實際建築使用之容積率超過法定容積率之房地,應如何估價?(A) 直接依實際建築使用之容積率進行估價(B) 直接依法定容積率進行估價(C) 依法定容積率估價,並敘明實際建

【評論內容】第102條  實際建築使用之容積率超過法定容積率之房地估價,應以實際建築使用合法部分之現況估價,並敘明法定容積對估值之影響。

【評論主題】10.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應用計量模型分析法進行不動產估價時,在比較標的數量之要求為何?(A) 至少三件以上之比較標的(B) 至少三十件以上之比較標的(C) 計量模型分析關係式自變數個數三倍

【評論內容】第20條  應用前條計量模型分析法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須蒐集應用計量模型分析關係式自變數個數五倍以上之比較標的。   二、計量模型分析採迴歸分析者,其調整後判定係數不得低於零點七。   三、截距項以外其他各主要影響價格因素之係數估計值同時為零之顯著機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評論主題】13. 利用比較法進行不動產估價時,經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多少時,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A) 百分之十 (B) 百分之十五(C) 百分之二十(D) 百分之三十

【評論內容】第26條  經比較調整後求得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經檢討確認適當合理者,始得作為決定比較價格之基礎。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前項所稱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距,指高低價格之差除以高低價格平均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評論主題】22.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5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並置委員幾名? (A)5至7 (B)5至9 (C)7至21(D)9至15

【評論內容】

第 4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

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

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

 

【評論主題】35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實際建築使用之容積率超過法定容積率之房地,應如何估價?(A) 直接依實際建築使用之容積率進行估價(B) 直接依法定容積率進行估價(C) 依法定容積率估價,並敘明實際建

【評論內容】第102條  實際建築使用之容積率超過法定容積率之房地估價,應以實際建築使用合法部分之現況估價,並敘明法定容積對估值之影響。

【評論主題】10.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應用計量模型分析法進行不動產估價時,在比較標的數量之要求為何?(A) 至少三件以上之比較標的(B) 至少三十件以上之比較標的(C) 計量模型分析關係式自變數個數三倍

【評論內容】第20條  應用前條計量模型分析法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須蒐集應用計量模型分析關係式自變數個數五倍以上之比較標的。   二、計量模型分析採迴歸分析者,其調整後判定係數不得低於零點七。   三、截距項以外其他各主要影響價格因素之係數估計值同時為零之顯著機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評論主題】13. 利用比較法進行不動產估價時,經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多少時,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A) 百分之十 (B) 百分之十五(C) 百分之二十(D) 百分之三十

【評論內容】第26條  經比較調整後求得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經檢討確認適當合理者,始得作為決定比較價格之基礎。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前項所稱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距,指高低價格之差除以高低價格平均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評論主題】22.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5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並置委員幾名? (A)5至7 (B)5至9 (C)7至21(D)9至15

【評論內容】

第 4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

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

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

 

【評論主題】35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實際建築使用之容積率超過法定容積率之房地,應如何估價?(A) 直接依實際建築使用之容積率進行估價(B) 直接依法定容積率進行估價(C) 依法定容積率估價,並敘明實際建

【評論內容】第102條  實際建築使用之容積率超過法定容積率之房地估價,應以實際建築使用合法部分之現況估價,並敘明法定容積對估值之影響。

【評論主題】10.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應用計量模型分析法進行不動產估價時,在比較標的數量之要求為何?(A) 至少三件以上之比較標的(B) 至少三十件以上之比較標的(C) 計量模型分析關係式自變數個數三倍

【評論內容】第20條  應用前條計量模型分析法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須蒐集應用計量模型分析關係式自變數個數五倍以上之比較標的。   二、計量模型分析採迴歸分析者,其調整後判定係數不得低於零點七。   三、截距項以外其他各主要影響價格因素之係數估計值同時為零之顯著機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評論主題】13. 利用比較法進行不動產估價時,經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多少時,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A) 百分之十 (B) 百分之十五(C) 百分之二十(D) 百分之三十

【評論內容】第26條  經比較調整後求得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經檢討確認適當合理者,始得作為決定比較價格之基礎。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前項所稱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距,指高低價格之差除以高低價格平均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評論主題】22.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5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並置委員幾名? (A)5至7 (B)5至9 (C)7至21(D)9至15

【評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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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

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

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

 

【評論主題】35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實際建築使用之容積率超過法定容積率之房地,應如何估價?(A) 直接依實際建築使用之容積率進行估價(B) 直接依法定容積率進行估價(C) 依法定容積率估價,並敘明實際建

【評論內容】第102條  實際建築使用之容積率超過法定容積率之房地估價,應以實際建築使用合法部分之現況估價,並敘明法定容積對估值之影響。

【評論主題】10.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應用計量模型分析法進行不動產估價時,在比較標的數量之要求為何?(A) 至少三件以上之比較標的(B) 至少三十件以上之比較標的(C) 計量模型分析關係式自變數個數三倍

【評論內容】第20條  應用前條計量模型分析法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須蒐集應用計量模型分析關係式自變數個數五倍以上之比較標的。   二、計量模型分析採迴歸分析者,其調整後判定係數不得低於零點七。   三、截距項以外其他各主要影響價格因素之係數估計值同時為零之顯著機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評論主題】13. 利用比較法進行不動產估價時,經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多少時,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A) 百分之十 (B) 百分之十五(C) 百分之二十(D) 百分之三十

【評論內容】第26條  經比較調整後求得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經檢討確認適當合理者,始得作為決定比較價格之基礎。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前項所稱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距,指高低價格之差除以高低價格平均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評論主題】22.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5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並置委員幾名? (A)5至7 (B)5至9 (C)7至21(D)9至15

【評論內容】

第 4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

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

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

 

【評論主題】35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實際建築使用之容積率超過法定容積率之房地,應如何估價?(A) 直接依實際建築使用之容積率進行估價(B) 直接依法定容積率進行估價(C) 依法定容積率估價,並敘明實際建

【評論內容】第102條  實際建築使用之容積率超過法定容積率之房地估價,應以實際建築使用合法部分之現況估價,並敘明法定容積對估值之影響。

【評論主題】10.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應用計量模型分析法進行不動產估價時,在比較標的數量之要求為何?(A) 至少三件以上之比較標的(B) 至少三十件以上之比較標的(C) 計量模型分析關係式自變數個數三倍

【評論內容】第20條  應用前條計量模型分析法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須蒐集應用計量模型分析關係式自變數個數五倍以上之比較標的。   二、計量模型分析採迴歸分析者,其調整後判定係數不得低於零點七。   三、截距項以外其他各主要影響價格因素之係數估計值同時為零之顯著機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評論主題】13. 利用比較法進行不動產估價時,經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多少時,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A) 百分之十 (B) 百分之十五(C) 百分之二十(D) 百分之三十

【評論內容】第26條  經比較調整後求得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經檢討確認適當合理者,始得作為決定比較價格之基礎。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前項所稱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距,指高低價格之差除以高低價格平均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評論主題】22.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5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並置委員幾名? (A)5至7 (B)5至9 (C)7至21(D)9至15

【評論內容】

第 4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

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

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

 

【評論主題】35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實際建築使用之容積率超過法定容積率之房地,應如何估價?(A) 直接依實際建築使用之容積率進行估價(B) 直接依法定容積率進行估價(C) 依法定容積率估價,並敘明實際建

【評論內容】第102條  實際建築使用之容積率超過法定容積率之房地估價,應以實際建築使用合法部分之現況估價,並敘明法定容積對估值之影響。

【評論主題】10.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應用計量模型分析法進行不動產估價時,在比較標的數量之要求為何?(A) 至少三件以上之比較標的(B) 至少三十件以上之比較標的(C) 計量模型分析關係式自變數個數三倍

【評論內容】第20條  應用前條計量模型分析法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須蒐集應用計量模型分析關係式自變數個數五倍以上之比較標的。   二、計量模型分析採迴歸分析者,其調整後判定係數不得低於零點七。   三、截距項以外其他各主要影響價格因素之係數估計值同時為零之顯著機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評論主題】13. 利用比較法進行不動產估價時,經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多少時,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A) 百分之十 (B) 百分之十五(C) 百分之二十(D) 百分之三十

【評論內容】第26條  經比較調整後求得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經檢討確認適當合理者,始得作為決定比較價格之基礎。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前項所稱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距,指高低價格之差除以高低價格平均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評論主題】22.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5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並置委員幾名? (A)5至7 (B)5至9 (C)7至21(D)9至15

【評論內容】

第 4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

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

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

 

【評論主題】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房屋受讓人之效力為何?(A)仍繼續存在(B)無效(C)效力未定(D)須得基地出租人同意,始生效力

【評論內容】

第 425 條 (租賃物所有權之讓與)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

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35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實際建築使用之容積率超過法定容積率之房地,應如何估價?(A) 直接依實際建築使用之容積率進行估價(B) 直接依法定容積率進行估價(C) 依法定容積率估價,並敘明實際建

【評論內容】第102條  實際建築使用之容積率超過法定容積率之房地估價,應以實際建築使用合法部分之現況估價,並敘明法定容積對估值之影響。

【評論主題】10 下列何者對最有效使用之陳述有誤?(A) 主觀上具有良好意識及通常之使用能力者之使用(B) 在合法、實質可能、正當合理、財務可行前提下,所作得以獲致最高利益之使用(C) 進行不動產估價前,應先判斷

【評論內容】十七、最有效使用:指客觀上具有良好意識及通常之使用能力者,在合法、實質可能、正當合理、財務可行前提下,所作得以獲致最高利益之使用

【評論主題】20 下列有關成本法的描述,何者正確?(A) 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皆可用以推算勘估標的成本價格(B) 建物估價以求取重置成本為原則(C) 建物使用之材料目前已無生產者,得採重建成本替代之(D) 重建成本

【評論內容】

第 48 條

成本法,指求取勘估標的於價格日期之重建成本或重置成本,扣減其累積

折舊額或其他應扣除部分,以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

依前項方法所求得之價格為成本價格。

建物估價以求取重建成本為原則。但建物使用之材料目前已無生產或施工

方法已改變者,得採重置成本替代之。

重建成本,指使用與勘估標的相同或極類似之建材標準、設計、配置及施

工品質,於價格日期重新複製建築所需之成本。

重置成本,指與勘估標的相同效用之建物,以現代建材標準、設計及配置

,於價格日期建築所需之成本。

【評論主題】32.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等規定,除規約外,依何方式產生?(A)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B)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C) 由中央主管機關

【評論內容】

第 29 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

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

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

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評論主題】10.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應用計量模型分析法進行不動產估價時,在比較標的數量之要求為何?(A) 至少三件以上之比較標的(B) 至少三十件以上之比較標的(C) 計量模型分析關係式自變數個數三倍

【評論內容】第20條  應用前條計量模型分析法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須蒐集應用計量模型分析關係式自變數個數五倍以上之比較標的。   二、計量模型分析採迴歸分析者,其調整後判定係數不得低於零點七。   三、截距項以外其他各主要影響價格因素之係數估計值同時為零之顯著機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評論主題】13. 利用比較法進行不動產估價時,經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多少時,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A) 百分之十 (B) 百分之十五(C) 百分之二十(D) 百分之三十

【評論內容】第26條  經比較調整後求得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經檢討確認適當合理者,始得作為決定比較價格之基礎。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前項所稱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距,指高低價格之差除以高低價格平均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評論主題】21. 成本法中重建成本或重置成本,是指求取勘估標的於何時的價格?(A) 建造完成日期(B) 價格期日(C) 價格日期(D) 勘查日期

【評論內容】

第 48 條

成本法,指求取勘估標的於價格日期之重建成本或重置成本,扣減其累積

折舊額或其他應扣除部分,以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

依前項方法所求得之價格為成本價格。

建物估價以求取重建成本為原則。但建物使用之材料目前已無生產或施工

方法已改變者,得採重置成本替代之。

重建成本,指使用與勘估標的相同或極類似之建材標準、設計、配置及施

工品質,於價格日期重新複製建築所需之成本。

重置成本,指與勘估標的相同效用之建物,以現代建材標準、設計及配置

,於價格日期建築所需之成本。

【評論主題】28. 不動產的利用與外部環境的配合與相互協調,不動產方能達到最有效利用之原則,稱為:(A) 貢獻原則 (B) 適合原則(C) 外部性原則(D) 均衡原則

【評論內容】

(八)貢獻原則:

係說明整體不動產中,特定因素之價值,可由其對整體不動產價值之貢獻方式來衡量,或假設無此因素時,自整體不動產價值中可扣減之數額。故從事不動產某部分之估價時,應以其對整體不動產之貢獻而定,屬部分與全體之關係,亦屬部分之收益遞增遞減原則之應用。

 

(九)適合原則:

係指不動產特徵與市場需求調和時,其價值方得以創造與維持。蓋不動產需與其所處地區保持協調一致之利用,才能發揮最大效用。故從事不動產估價時,應評估該不動產是否適合其環境,使之判定該不動產之收益性或舒適性是否能高度發揮,並依據進化原則或退化原則對個別不動產以價格方式建立調和標準。

 

(十)外部性原則:

係指不動產之外在環境因素,對其整體價...

【評論主題】12.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計量模型分析採迴歸分析者,截距項以外其他各主要影響因素之係數值同時為零之顯著機率不得大於?(A) 百分之一 (B) 百分之五(C) 百分之十(D) 百分之十五

【評論內容】第20條  應用前條計量模型分析法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須蒐集應用計量模型分析關係式自變數個數五倍以上之比較標的。   二、計量模型分析採迴歸分析者,其調整後判定係數不得低於零點七。   三、截距項以外其他各主要影響價格因素之係數估計值同時為零之顯著機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評論主題】22.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5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並置委員幾名? (A)5至7 (B)5至9 (C)7至21(D)9至15

【評論內容】

第 4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

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

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

 

【評論主題】36.對於公平交易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附期限許可事業之聯合行為,在許可期限屆滿前,事業得申請延展,每次最長延展期限不得逾幾年?(A)一年(B)三年(C)五年(D)六年

【評論內容】

第 16 條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

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

不得逾五年。

【評論主題】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如屬於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應如何處理?(A)一併徵收之(B)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所有權人限期遷移或拆除(C)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協調清理並列入徵收補償範圍(D

【評論內容】

第 5 條 (土地改良物不予徵收之情形)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

    移。

二、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

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

四、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前項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

之日起三年內徵收之。但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報請徵收土地

前,請求同時一併徵收其改良物時,需用土地人應同時辦理一併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土地改良物,於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由...

【評論主題】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應如何計徵土地增值稅?(A)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就其取得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B)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增加者,其價值增加部分課徵土

【評論內容】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65條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屬於土地法所稱之建築用地?(A)港灣(B)船埠(C)堤堰(D)漁地

【評論內容】

第 2 條 (土地分類)

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  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

        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

        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第二類  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

        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

第三類  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

        等屬之。

第四類  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前項各類土地,得再分目。

【評論主題】16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鹽業、礦業、水利用地之建蔽率與容積率,係由何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建築管理、地政機關訂定?(A)經濟部(B)內政部(C)行政院農業委員會(D)交通部

【評論內容】

一、農牧、林業、生態保護、國土保安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

二、養殖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三、鹽業、礦業、水利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

四、古蹟保存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

【評論主題】22 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A)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該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B)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

【評論內容】

法條已改

第 11-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

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

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評論主題】40 就目前房屋課稅價格,經常發生樓上層納稅義務人,因為各層建物價格未加以分層分攤,導致樓上層與地面層的房屋稅課稅單價相差無幾,如從不動產估價的觀點,以前述建物價格計算各樓層地價時,主要係以何種觀點進

【評論內容】 土地貢獻說: 每一層樓之造價大致相同,而每一層樓之售價所以不同主要導源於土地立體效用(立體區位)不同。因此,每層房地價(售價)不同,每層地價不同,每層造價相同。 建物貢獻說: 整幢大樓之使用效益來自建築物,而非土地;而立體效用之產生也唯.....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9 下列之優先購買權,何者僅具有債權效力?(A)租地建屋者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權人之優先購買權(B)出租人出賣耕地時,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C)基地所有權人出賣基地時,地上權人、典權人之優先購買權(D

【評論內容】68 年台上字第 3141 號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他共有人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惟此僅有債權效力。非如承租土地建築房屋之人,對於出租人出賣其土地時之優先購買權,具有相對的物權之效力。

【評論主題】29 有關非都市土地容積率最高上限規定,下列何者有誤?(A)甲種建築用地: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B)乙種建築用地: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C)丁種建築用地:容積率百分之三百(D)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容積率

【評論內容】第 9 條 下列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二、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三、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四、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七十。容積率百分之三百。五、窯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六、交通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七、遊憩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八、殯葬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九、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

【評論主題】雙併公寓同層打通之住宅,其市場出售價格應以何種價格評估?(A)正常價格(B)特定價格(C)限定價格(D)特殊價格

【評論內容】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正常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買賣雙方,依專業知

    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交易條件形成

    之合理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二、限定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在下列限定條件之一所形成之價

    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一)以不動產所有權以外其他權利與所有權合併為目的。

(二)以不動產合併為目的。

(三)以違反經濟合理性之不動產分割為前提。

三、特定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基於特定條件下形成之價值,並

    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四、特殊價格:指對不具市場性之不動產所估計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

    ...

【評論主題】35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實際建築使用之容積率超過法定容積率之房地,應如何估價?(A) 直接依實際建築使用之容積率進行估價(B) 直接依法定容積率進行估價(C) 依法定容積率估價,並敘明實際建

【評論內容】第102條  實際建築使用之容積率超過法定容積率之房地估價,應以實際建築使用合法部分之現況估價,並敘明法定容積對估值之影響。

【評論主題】10.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應用計量模型分析法進行不動產估價時,在比較標的數量之要求為何?(A) 至少三件以上之比較標的(B) 至少三十件以上之比較標的(C) 計量模型分析關係式自變數個數三倍

【評論內容】第20條  應用前條計量模型分析法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須蒐集應用計量模型分析關係式自變數個數五倍以上之比較標的。   二、計量模型分析採迴歸分析者,其調整後判定係數不得低於零點七。   三、截距項以外其他各主要影響價格因素之係數估計值同時為零之顯著機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評論主題】13. 利用比較法進行不動產估價時,經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多少時,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A) 百分之十 (B) 百分之十五(C) 百分之二十(D) 百分之三十

【評論內容】第26條  經比較調整後求得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經檢討確認適當合理者,始得作為決定比較價格之基礎。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前項所稱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距,指高低價格之差除以高低價格平均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評論主題】22.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5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並置委員幾名? (A)5至7 (B)5至9 (C)7至21(D)9至15

【評論內容】

第 4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

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

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

 

【評論主題】16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鹽業、礦業、水利用地之建蔽率與容積率,係由何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建築管理、地政機關訂定?(A)經濟部(B)內政部(C)行政院農業委員會(D)交通部

【評論內容】

一、農牧、林業、生態保護、國土保安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

二、養殖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三、鹽業、礦業、水利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

四、古蹟保存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

【評論主題】22 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A)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該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B)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

【評論內容】

法條已改

第 11-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

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

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評論主題】40 就目前房屋課稅價格,經常發生樓上層納稅義務人,因為各層建物價格未加以分層分攤,導致樓上層與地面層的房屋稅課稅單價相差無幾,如從不動產估價的觀點,以前述建物價格計算各樓層地價時,主要係以何種觀點進

【評論內容】 土地貢獻說: 每一層樓之造價大致相同,而每一層樓之售價所以不同主要導源於土地立體效用(立體區位)不同。因此,每層房地價(售價)不同,每層地價不同,每層造價相同。 建物貢獻說: 整幢大樓之使用效益來自建築物,而非土地;而立體效用之產生也唯有靠建築物之興建。因此,每層房地價(售價)不同,每層地價相同,每層造價不同。 聯合貢獻說: 上述二種學說均言之有理,只有土地而無建築物或只有建築物而無土地,均不能創造不動產整體效益。因此,每層房地價(售價)不同,每層地價不同,每層造價不同。

【評論主題】39 下列之優先購買權,何者僅具有債權效力?(A)租地建屋者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權人之優先購買權(B)出租人出賣耕地時,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C)基地所有權人出賣基地時,地上權人、典權人之優先購買權(D

【評論內容】68 年台上字第 3141 號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他共有人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惟此僅有債權效力。非如承租土地建築房屋之人,對於出租人出賣其土地時之優先購買權,具有相對的物權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