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房屋受讓人之效力為何?
(A)仍繼續存在
(B)無效
(C)效力未定
(D)須得基地出租人同意,始生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83117
統計:A(603),B(26),C(42),D(64),E(0)

用户評論

【用戶】Miu Lin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是因為所有權移轉不見得是買賣關係嗎?

【用戶】tank5689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這題是考426之1

【用戶】凌興泓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425 條 (租賃物所有權之讓與)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用戶】Miu Lin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是因為所有權移轉不見得是買賣關係嗎?

【用戶】凌興泓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 425 條 (租賃物所有權之讓與)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