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下列之優先購買權,何者僅具有債權效力?
(A)租地建屋者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權人之優先購買權
(B)出租人出賣耕地時,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
(C)基地所有權人出賣基地時,地上權人、典權人之優先購買權
(D)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81032
統計:A(24),B(26),C(62),D(56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 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 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 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徵收、基地出售時,房屋所有權人為下列何種身分者,不得主張對基地之優先購買權

用户評論

【用戶】邱懷平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共有人的優購權為債權性質,第1項共有人違反本項規定並已依法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時,他共有人如認為有損害,僅得依法提出損害賠償告訴,不影響該出賣處分之效力,不得據以主張該買賣為無效請求塗銷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用戶】凌興泓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68 年台上字第 3141 號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他共有人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惟此僅有債權效力。非如承租土地建築房屋之人,對於出租人出賣其土地時之優先購買權,具有相對的物權之效力。

【用戶】林翔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1.具債權效力者:若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優先購買權人之外的第三人訂定買賣契約,其契約仍有效,優先購買權人僅得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或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八條2.具物權效力者:若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優先購買權人之外的第三人訂定買賣契約,其契約無效。 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或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一款3.兩者之競合:因物權效力大於債權效力,當兩者皆存在時,具物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人可主張優先購買。

【用戶】邱懷平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共有人的優購權為債權性質,第1項共有人違反本項規定並已依法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時,他共有人如認為有損害,僅得依法提出損害賠償告訴,不影響該出賣處分之效力,不得據以主張該買賣為無效請求塗銷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用戶】凌興泓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68 年台上字第 3141 號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他共有人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惟此僅有債權效力。非如承租土地建築房屋之人,對於出租人出賣其土地時之優先購買權,具有相對的物權之效力。

【用戶】林翔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1.具債權效力者:若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優先購買權人之外的第三人訂定買賣契約,其契約仍有效,優先購買權人僅得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或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八條2.具物權效力者:若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優先購買權人之外的第三人訂定買賣契約,其契約無效。 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或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一款3.兩者之競合:因物權效力大於債權效力,當兩者皆存在時,具物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人可主張優先購買。

【用戶】凌興泓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68 年台上字第 3141 號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他共有人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惟此僅有債權效力。非如承租土地建築房屋之人,對於出租人出賣其土地時之優先購買權,具有相對的物權之效力。

【用戶】林翔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1.具債權效力者:若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優先購買權人之外的第三人訂定買賣契約,其契約仍有效,優先購買權人僅得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或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八條2.具物權效力者:若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優先購買權人之外的第三人訂定買賣契約,其契約無效。 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或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一款3.兩者之競合:因物權效力大於債權效力,當兩者皆存在時,具物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人可主張優先購買。

【用戶】丸子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