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邱懷平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共有人的優購權為債權性質,第1項共有人違反本項規定並已依法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時,他共有人如認為有損害,僅得依法提出損害賠償告訴,不影響該出賣處分之效力,不得據以主張該買賣為無效請求塗銷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用戶】凌興泓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68 年台上字第 3141 號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他共有人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惟此僅有債權效力。非如承租土地建築房屋之人,對於出租人出賣其土地時之優先購買權,具有相對的物權之效力。
【用戶】林翔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1.具債權效力者:若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優先購買權人之外的第三人訂定買賣契約,其契約仍有效,優先購買權人僅得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或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八條2.具物權效力者:若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優先購買權人之外的第三人訂定買賣契約,其契約無效。 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或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一款3.兩者之競合:因物權效力大於債權效力,當兩者皆存在時,具物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人可主張優先購買。
【用戶】邱懷平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共有人的優購權為債權性質,第1項共有人違反本項規定並已依法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時,他共有人如認為有損害,僅得依法提出損害賠償告訴,不影響該出賣處分之效力,不得據以主張該買賣為無效請求塗銷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用戶】凌興泓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68 年台上字第 3141 號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他共有人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惟此僅有債權效力。非如承租土地建築房屋之人,對於出租人出賣其土地時之優先購買權,具有相對的物權之效力。
【用戶】林翔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1.具債權效力者:若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優先購買權人之外的第三人訂定買賣契約,其契約仍有效,優先購買權人僅得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或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八條2.具物權效力者:若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優先購買權人之外的第三人訂定買賣契約,其契約無效。 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或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一款3.兩者之競合:因物權效力大於債權效力,當兩者皆存在時,具物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人可主張優先購買。
【用戶】凌興泓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68 年台上字第 3141 號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他共有人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惟此僅有債權效力。非如承租土地建築房屋之人,對於出租人出賣其土地時之優先購買權,具有相對的物權之效力。
【用戶】林翔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1.具債權效力者:若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優先購買權人之外的第三人訂定買賣契約,其契約仍有效,優先購買權人僅得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或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八條2.具物權效力者:若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優先購買權人之外的第三人訂定買賣契約,其契約無效。 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或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一款3.兩者之競合:因物權效力大於債權效力,當兩者皆存在時,具物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人可主張優先購買。
【用戶】丸子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