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邱懷平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法34-1條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者,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符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之後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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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土地法34-1條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者,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符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之後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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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土地法34-1條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者,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符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之後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