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何欣欣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平76
【用戶】Nick Li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76 條
【評論內容】第 76 條 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時,得終止租約。依前.....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