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在無主土地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依下列何種方式處理?
(A)調處
(B)調解
(C)仲裁
(D)起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52816
統計:A(1605),B(175),C(50),D(9),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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翎兒】評論

土地法第59條第二項

一定上榜,沒有白讀的道理】評論

第 59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