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請問所稱「土地價值」之計算,係以下列何者為準?
(A)土地合併前之公告地價
(B)土地合併時之市場地價
(C)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D)土地合併前之評定價值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38851
統計:A(129),B(70),C(1343),D(14),E(0)

用户評論

books8077】評論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