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霏霏】評論
民法361
【sam8038】評論
民法 254 :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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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如下:1.依§229I: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甲未依約付款,故負遲延責任。2.其法律效果依§254: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甲)遲延給付者,他方(乙)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