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63.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下列何者非屬之?(A)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 (B)農耕有生態環境劣化或安全之虞地區(C)嚴重山崩、地滑地區 (D

【評論內容】

國土計畫法第35條:

下列地區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一、土石流高潛勢地區---(D)。二、嚴重山崩、地滑地區---(C)。三、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四、流域有生態環境劣化或安全之虞地區。五、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A)。六、其他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之地區。前項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公告及廢止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決定,協調不成,報行政院決定之。

【評論主題】39 依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對於空地及荒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土地法規定,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 20%者,視為空地(B)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空地係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

【評論內容】(D)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核准通知限 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 1 倍至 3 倍之荒地稅 (平均地權條例第26-1條)

【評論主題】21 土地稅法規定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此處所稱農業用地,下列規定何者錯誤?(A)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第 11 款所稱之耕地(B)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第39-2條第1項: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所定農業用地,其法律依據及範圍如下:一、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A)。二、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  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  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B)。

三、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C)。

四、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D)。

五、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三款規定之土地。

【評論主題】21 甲有一地被劃定為都市計畫公園預定地,於主管機關取得前,則下列關於該地之敘述,何者錯誤?(A)甲得於其上興建臨時建築,倘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其地價稅稅率按千分之二計徵(B)依土地稅法規定,甲將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第19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A),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D)

土地稅法第17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A):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土地稅法第39條:

一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二  依都市計畫法...

【評論主題】17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被徵收之土地,下列那一項不屬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之情形?(A)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 3 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  。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  ,不在此限。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  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評論主題】35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等,但有特殊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

【評論內容】

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1項: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一、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  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A)。二、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  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之分配文件----(B)。三、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  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  所在地址證明----(C)。四、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D)。

【評論主題】23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有房屋供何項使用者,免徵房屋稅?①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②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祠廟 ③政府配供中低收入者居住之房屋④政府機關為輔導退除

【評論內容】

房屋稅條例第14條:

公有房屋供左列各款使用者,免徵房屋稅:一、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①。二、軍事機關部隊之辦公房屋及其官兵宿舍。三、監獄看守所及其辦公房屋暨員工宿舍---⑤。四、公立學校、醫院、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機構及救濟機構之校舍、院舍、  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⑦。五、工礦、農林、水利、漁牧事業機關之研究或試驗所所用之房屋。六、糧政機關之糧倉、鹽務機關之鹽倉、公賣事業及政府經營之自來水廠 (場) 所使用之廠房及辦公房屋。七、郵政、電信、鐵路、公路、航空、氣象、港務事業,供本身業務所使  用之房屋及其員工宿舍---⑥。八、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祠廟---②。九、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③。十、政府機關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舉辦事業使用之房屋---④。

【評論主題】21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廢止徵收之敘述,那一選項正確?①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②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③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②。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

  ---③。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①。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  發方式改...

【評論主題】13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其基金來源為下列何者?①使用許可案件所收取之國土保育費 ②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③廢棄物處理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④電力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

【評論內容】

國土計畫法第4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一、使用許可案件所收取之國土保育費---①。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②。三、自來水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⑧。四、電力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④。五、違反本法罰鍰之一定比率提撥---⑤。六、民間捐贈---⑥。七、本基金孳息收入。八、其他收入。前項第二款政府之撥款,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國土計畫檢討變更情形逐年編列預算移撥,於本法施行後十年,移撥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億元。第三款及第四款來源,自本法施行後第十一年起適用。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其附徵項目、一定比率之計算方式、繳交時間、期限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評論主題】40 甲 105 年 6 月買入 A 房地,購入成本 1,300 萬元,於 106 年 2 月以 2,000 萬元出售 A 房地時,繳納土地增值稅 10 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100 萬元),因取得

【評論內容】

(20000000-13000000-1000000-500000)X0.45=2475000

房地交易所得餘額=交易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支付必要費用-土地帳價總數額

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評論主題】39 依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對於空地及荒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土地法規定,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 20%者,視為空地(B)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空地係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

【評論內容】(D)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核准通知限 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 1 倍至 3 倍之荒地稅 (平均地權條例第26-1條)

【評論主題】21 土地稅法規定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此處所稱農業用地,下列規定何者錯誤?(A)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第 11 款所稱之耕地(B)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第39-2條第1項: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所定農業用地,其法律依據及範圍如下:一、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A)。二、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  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  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B)。

三、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C)。

四、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D)。

五、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三款規定之土地。

【評論主題】6 依土地法第 100 條之規定,出租人因下列何項情形,得收回房屋?(A)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 1 個月(B)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為相當之賠償時(C)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

【評論內容】

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C)。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A)。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D)。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B)。

【評論主題】4 區段徵收之土地,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原地價應如何認定?(A)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B)以原土地所有權人權利取得之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C)以原土地

【評論內容】

平均地權條例第42-1條,土地稅法第39-1條: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但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區段徵收之土地,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準用前條第四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42.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有下列何種情形時,應辦理撤銷徵收?(A)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B)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A)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  。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  ,不在此限。---(B)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  發方式改變或...

【評論主題】40.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有關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敘述,何者正確?(A)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B)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C)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

【評論內容】

土地法第68條: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A)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B)

土地法第70條: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C)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D)

【評論主題】63.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下列何者非屬之?(A)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 (B)農耕有生態環境劣化或安全之虞地區(C)嚴重山崩、地滑地區 (D

【評論內容】

國土計畫法第35條:

下列地區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一、土石流高潛勢地區---(D)。二、嚴重山崩、地滑地區---(C)。三、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四、流域有生態環境劣化或安全之虞地區。五、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A)。六、其他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之地區。前項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公告及廢止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決定,協調不成,報行政院決定之。

【評論主題】33 甲有 A 地與坐落 A 地上之 B 屋,但僅將 A 地自願出賣並移轉於乙;經查 B 屋並非區分所有建物,亦非農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僅將 A 地出賣並移轉於乙,違反處分一體化的法律規定(

【評論內容】

土地法第104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B屋),基地所有權人---(乙)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評論主題】15 依土地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經管公有土地,須經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後,方得進行一定行為。下列行為何者屬之?(A)訂定 5 年租約 (B)無償撥用 (C)設定負擔 (D)臨時

【評論內容】

土地法第25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評論主題】13 關於徵收不動產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甲出賣 A 地於乙,但 A 地仍登記為甲所有;嗣後 A 地經政府依法徵收,則乙得向甲請求讓與其徵收補償請求權(B)甲與乙二人公同共有的 A 地被徵收,該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第21條: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前項補償費未發給完竣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但合於第二十七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6 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不包括下列何者?(A)所有權人 (B)債權人 (C)典權人 (D)信託受託人

【評論內容】

房屋稅條例第4條: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第一項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評論主題】5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下列何委員會負責?(A)地價評議委員會 (B)不動產仲裁委員會 (C)不動產評議委員會 (D)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評論內容】

房屋稅條例第10條:

Ⅰ、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Ⅱ、依前項規定核計之房屋現值,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 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 。

【評論主題】29 甲、乙、丙為 A 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並為基地的共有人,甲將專有部分及其基地應有部分賣與給丁,乙得否主張優先購買?(A)得依民法規定主張優先購買 (B)得依土地法規定主張優先購買(C)得依公

【評論內容】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 10 點本法條第四項所稱之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物,就該共有人而言,仍為出賣其應有部分,對於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僅有權代為處分,並非剝奪他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故應在程序上先就其應有部分通知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二)徵求他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購之手續,準用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即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他共有人以書面為優先購買與否之表示者,以該表示之通知達到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時發生效力。(三)他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仍應受有關法律之限制。(四)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

【評論主題】32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於期限內自行遷移者,不予一併徵收。其期限為何?(A)自徵收公告之日起 30 日內 (B)自徵收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C)自徵收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  移。二、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四、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前項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年內徵收之。但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報請徵收土地前,請求同時一併徵收其改良物時,需用土地人應同時辦理一併徵收。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土地改良物,於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或拆除之,不予補償;屆期不拆遷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逕行除去。

【評論主題】29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之標準,其產生之程序為何?(A)由鄉(鎮、市、區)公所擬訂,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B)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C

【評論內容】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4條:

耕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之標準,由各鄉 (鎮、市、區)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按照耕地等則評議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評定後,報內政部備查。

【評論主題】31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欲對積欠管理費用的區分所有權人乙行使權利,甲在訴訟上得否為原告?(A)得,因為甲有權利能力 (B)得,因為甲有當事人能力(C)不得,因為甲無權利能力 (D)不得,因為甲並非法

【評論內容】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 條 :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評論主題】23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一定期間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前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第37條: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評論主題】34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A)半年 (B) 1 年 (C) 1 年半 (D) 2 年

【評論內容】

國家賠償法第8條: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28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下列情形何者不得終止租約?(A)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B)地租積欠達 1 年之總額時(C)非因不可抗力繼續 1 年不為耕作時 (D)經依法編

【評論內容】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左列補償: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評論主題】27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徵收案件,應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多少比例?(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徵收案件,應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前項專家學者應由地政、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計畫、城鄉規劃等專業領域學者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評論主題】23 依地政士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前,應繳納新臺幣 15 萬元簽證保證金(B)地政士不得辦理權利價值逾新臺幣 1000 萬元之登記事項簽證(C)地政士記載辦理受委託案件

【評論內容】

(A) 地政士法第22條:

地政士為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時,應查明簽訂人之身分為真正,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前,應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簽證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作為簽證基金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前,應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簽證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作為簽證基金。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因簽證不實或錯誤,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簽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未能完全賠償之部分,由簽證基金於每一簽證人新臺幣四百萬元之範圍內代為支付,並由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對該簽證人求償。前項有關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B) 地政士法第21條:

地政...

【評論主題】22 依平均地權條例辦理重新規定地價時,須分區調查最近 1 年何項地價,作為估計區段地價之參考?(A)土地開發價值 (B)法定地價或公告地價(C)課稅地價或拍定價格 (D)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評論內容】

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  會評議。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評論主題】21 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18 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地價調查估計劃分地價區段時,下列何者非屬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之要件?(A)地價相近 (B)地段相連 (C)地目相同 (D)情況相同或相近

【評論內容】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18 條:

劃分地價區段時,應攜帶地籍圖、地價分布圖及地價區段勘查表實地勘查,以鄉(鎮、市、區)為單位,斟酌地價之差異、當地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環境污染、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發展趨勢及其他影響地價因素,於地籍圖上將地價相近---(A)、地段相連---(B)、情況相同或相近---(D)之

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已開闢道路及其二側或一側帶狀土地,其地價與一般地價區段之地價有顯著差異者,得就具有顯著商業活動之繁榮地區,依當地發展及地價高低情形,劃設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繁榮街道以外已開闢之道路,鄰接該道路之土地,其地價顯著較高者,得於適當範圍劃設...

【評論主題】20 有關不動產營業處所置經紀人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 1 人(B)營業處所經紀營業員數每逾 30 名時,應增設經紀人 1 人(C)經紀營業員與經紀人的設置比例

【評論內容】

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第11條:

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一人。但非常態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台幣六億元以上,該處所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一人。營業處所經紀營業員數每逾二十名時,應增設經紀人一人。

【評論主題】18 下列有關地政士開業執照效期及換照的敘述,何者正確?(A)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 2 年(B)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 3 年(C)地政士於換發開業執照時,須檢附原效期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學校、團體

【評論內容】

地政士法第8條:

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前,地政士應檢附其於四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換發開業執照。屆期未換照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最近四年內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依前條規定,重行申領開業執照。換發開業執照,得以於原開業執照加註延長有效期限之方式為之。第一項機關(構)、學校、團體,應具備之資格、認可程序及訓練課程範圍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17 有下列何種情形,不得充任不動產估價師?(A)曾因不動產業務上有財務糾紛者(B)曾因不動產業務上有民事訴訟者(C)曾因不動產業務上有詐欺,受有期徒刑 6 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D)曾因不動產業務

【評論內容】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充任不動產估價師;其已充任不動產估價師者,撤銷或廢止其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註銷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一、曾因不動產業務上有關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  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二、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

【評論主題】11 農地重劃區農路及非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其用地應登記為下列何者所有?(A)中華民國 (B)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C)該管鄉、鎮(市) (D)農地重劃區協進會

【評論內容】

農地重劃條例第37條:

重劃區農路及非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其用地應登記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所有。原登記為國有、省有及鄉(鎮)有者,應辦理註銷手續。前項農路及水路,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行或指定機關、團體管理、維護之。其費用由各該政府列入年度預算。重劃區內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及有關水利設施,其用地登記為農田水利會所有,並由農田水利會管理、維護之。

【評論主題】10 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 68 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若係肇因於可歸責於公務員之事由所致者,可得向該可歸責之公務員求償。下列關於該公務員所負責任類型之敘述,何者最為正確?(A)故意責任 (B)重大過

【評論內容】

土地法第70條: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評論主題】9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申請人申請複丈案件,下列何種情形非屬得請求退還已繳土地複丈費?(A)依規定申請撤回 (B)申請再鑑界,經查明第一次複丈無錯誤(C)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 (D)其他依

【評論內容】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4條:

申請人申請複丈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五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土地複丈費:一、依第二百十一條之一規定申請撤回----(A)。二、申請再鑑界,經查明第一次複丈確有錯誤----(B)。三、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C)。四、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D)。前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申請人於五年內重新申請複丈者,得予援用其得申請退還之土地複丈費。

【評論主題】8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 1 年未辦理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 3 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依下列何種方式處理?(A)列冊管理

【評論內容】

土地法第73-1條第1項: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評論主題】6 下列何者非屬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登記之程序?(A)計徵規費 (B)配件 (C)繕發書狀 (D)異動整理

【評論內容】

土地登記規則第53條:

辦理土地登記程序如下:一、收件。二、計收規費。三、審查。四、公告。五、登簿。六、繕發書狀。七、異動整理。八、歸檔。前項第四款公告,僅於土地總登記、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效取得登記、書狀補給登記及其他法令規定者適用之。第七款異動整理,包括統計及異動通知。

【評論主題】3 不動產經紀業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應繳存營業保證金。其應繳之營業保證金及繳存或提供擔保之辦法,由下列何者定之?(A)所在地登記機關 (B)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C)中央主管機關 (D)不

【評論內容】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7條:

經紀業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並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未開始營業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前項經紀業得視業務性質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分別組織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第一項經紀業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經紀業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超過一定金額者,得就超過部分以金融機構提供保證函擔保之。前項應繳之營業保證金及繳存或提供擔保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紀業除依第三項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外,並得向第二項全國聯合會申請增加金額繳存或以金融機構提供保證函擔保之。第二項全國聯合會應訂立經紀業倫理規範,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評論主題】16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如未於土地現值申報表註明自用住宅字樣,得於那一期限前補行申請?(A)申報期限屆滿之前(B)繳納期限屆滿之前(C)繳款書寄發之前(D)稅額核定之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第34-1條: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其未註明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當地稽徵機關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所有權移轉,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案件,稽徵機關應主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其合於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評論主題】47 關於在非都市土地興建農舍的法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水利用地或林業用地依法不能申請興建農舍(B)非都市土地森林區農牧用地可以申請興建集村農舍(C)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可以申請興建集村農舍

【評論內容】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5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一、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或河川區。二、前款以外其他使用分區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  林業用地。三、非都市土地森林區養殖用地。四、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集村農舍:一、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二、非都市土地森林區農牧用地。三、都市計畫保護區。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  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  地應為完整...

【評論主題】1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而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其契稅申報起算日為何?(A)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造執照之日(B)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C)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造執照

【評論內容】

契稅條例第16條第5項: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

【評論主題】21 甲有一地被劃定為都市計畫公園預定地,於主管機關取得前,則下列關於該地之敘述,何者錯誤?(A)甲得於其上興建臨時建築,倘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其地價稅稅率按千分之二計徵(B)依土地稅法規定,甲將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第19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A),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D)

土地稅法第17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A):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土地稅法第39條:

一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二  依都市計畫法...

【評論主題】17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被徵收之土地,下列那一項不屬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之情形?(A)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 3 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  。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  ,不在此限。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  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評論主題】35 依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實施照價收買的土地,其權屬為直轄市、縣(市)有,其處理方式不包括下列何者?(A)適宜興建社會住宅者,得優先讓售與需用土地人(B)照價收買之土地為農業用地,應設定

【評論內容】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

Ⅰ、照價收買之土地,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照價收買之土地建有房屋時,得讓售與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  所有權人---(C)。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不願承購或在

  限期內不示意見時,得予標售。 二、照價收買之土地為空地時,除依規定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  所有權人外,應予標售---(D)。 三、照價收買之土地為農業用地時,應予標售或出租與農民---(B)。Ⅱ、前項應行標售之土地,如適宜興建社會住宅或公共設施使用者,得優先讓售與需用土地人---(A)。其餘土地應隨時公開底價標售。Ⅲ、前二項標售底價及讓售之地價,依各直轄市、縣(市)公產管理法令規定  辦理。

【評論主題】20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若公寓大廈有兒童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台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之防墜設施。請問此處有關兒童年齡之規定為下列何者?(A)六歲以下 (B)八歲以下 (C)十歲以下 (D

【評論內容】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評論主題】【題組】10 10.根據本文,智伯滅亡最主要的原因是:(A)不得民心 (B)不識時務 (C)百密一疏 (D)驕縱輕敵

【評論內容】智伯向魏宣子索要土地,魏宣子不給。任章說:「為什麼不給他?」宣子說:「沒有理由就來要土地,所以不給。」任章說:「沒有理由就來索要土地,鄰國肯定恐慌.智伯的貪得無厭的慾望無法滿足,天底下其他的國家必然恐慌害怕,大王給他土地,智伯必然驕傲輕敵,鄰國必然害怕而與我國親近聯合,用聯軍來對抗輕敵的國家,,所以智伯的性命不長了。《周書》:『想要打敗他,必須先輔助他;想要奪取他,,必須先給予他。』不如國君給直播土地使他驕傲,那麼君王為什麼要放棄天下共同對付智伯的機會,而獨自使我國成為智伯攻擊的目標呢?」魏宣子說:「好。」所以就給智伯一個萬人的大邑,智伯很高興。於是向趙國索要土地,趙國不給;於是兵圍晉陽,韓國魏國在趙國外反擊,趙國做內應,智伯於是戰敗滅亡了。

【評論主題】10 內政部申請區段徵收時,其區段徵收計畫書、圖係由何機關核准之?(A)內政部 (B)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C)行政院 (D)行政院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第38條:

需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土地,應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徵收土地圖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集需用土地人及土地所有權人舉行公聽會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內政部申請區段徵收時,準用前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准。

【評論主題】10 下列何種攝影技術不適用於顏面骨(facial bones)檢查?(A) Lateral projection (B) Waters method (C) PA projection (D) To

【評論內容】

towne method 主要用來照頭骨骨折{枕骨大孔.岩狀脊.乳突等...}

【評論主題】37 於土地設定典權時,作為審核申報移轉現值之最低標準是:(A)公告土地現值(B)公告地價(C)標準地價(D)市價

【評論內容】

平均地權條例第47-1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左列規定:一、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  現值為準。二、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  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三、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四、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為準。五、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  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  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六、經政府核定照價收買...

【評論主題】12 台中市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與執行之事務性質為下列何者?(A)地方自治事項(B)中央委辦事項(C)地方以自己名義代中央執行事項(D)中央事務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第19條:

下列各款為縣 (市) 自治事項;

六、關於都市計畫及營建事項如下: (一) 縣 (市) 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及執行。 (二) 縣 (市) 建築管理。 (三) 縣 (市) 住宅業務。 (四) 縣 (市) 下水道建設及管理。 (五) 縣 (市) 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 (六) 縣 (市) 營建廢棄土之處理。

【評論主題】47 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2 所設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其法定列舉應聘請之調處委員為何?(A)地價、財稅、建設及不動產經紀人(B)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C)地政士、建築、法務及黨政代表

【評論內容】

土地法第34-2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聘請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為調處委員;其設置、申請調處之要件、程序、期限、調處費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36 依土地法規定,私有土地超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限制土地面積最高額時,額外土地應如何處理?(A)限期分劃出賣,逾期得徵收之 (B)強制出租,否則由該管政府徵收(C)限期放領,逾期得照價收買 (D

【評論內容】

土地法第29條:

私有土地受前條規定限制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辦法,限令於一定期間內,將額外土地分劃出賣。不依前項規定分劃出賣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本法徵收之。前項徵收之補償地價,得斟酌情形搭給土地債券。

【評論主題】3.私有土地在下列何種情形下,其所有權視為消滅?(A)拋棄(B)因天然變遷成為可通運之水道(C)既成道路(D)名勝古蹟

【評論內容】

土地法第12條: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評論主題】52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補償費對於建築改良物被徵收情況目前是以何種價格來補償?(A)重建價格 (B)改建價格 (C)成交價格 (D)裝潢價格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

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逾一年者,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估定之;其查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51 國家因下列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本法之規定徵收私有土地,但徵收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以下何者為非?(A)國防設備 (B)交通事業 (C)公用事業 (D)社區發展

【評論內容】

土地法第208條:

國家因下列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本法之規定,征收私有土地。但征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一、國防設備。二、交通事業。三、公用事業。四、水利事業。五、公共衛生。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七、教育學術及慈善事業。八、國營事業。九、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

【評論主題】50 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請問所稱「土地價值」之計算,係以下列何者為準?(A)土地合併前之公告地價 (B)土地合併時

【評論內容】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評論主題】43.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權利有移轉、分割或合併時,應為下列何種登記?(A)更正登記(B)增減登記(C)變更登記(D)消滅登記

【評論內容】

土地法第72條:

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權利有移轉、分割、合併、設定、增減或消滅時,應為變更登記。

【評論主題】40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種土地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A)林地 (B)漁地 (C)農地 (D)鹽地

【評論內容】

土地法第17條:

下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鹽地。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評論主題】29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應如何計徵土地增值稅﹖(A)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就其取得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B)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增加者,其價值增加部分

【評論內容】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評論主題】34 下列何種登記,依土地法規定,免繳納登記費?(A)買賣登記 (B)贈與登記 (C)繼承登記 (D)塗銷登記

【評論內容】

土地法第78條:

左列登記,免繳納登記費:一、因土地重劃之變更登記。二、更正登記。三、消滅登記。四、塗銷登記。五、更名登記。六、住址變更登記。七、標示變更登記。八、限制登記。

【評論主題】28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地政機關應依一定順序逕行施測。其第一順序為何?(A)現使用人指界 (B)鄰地界址

【評論內容】

土地法第46-2條: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一、鄰地界址。二、現使用人之指界。三、參照舊地籍圖。四、地方習慣。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評論主題】24 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做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其地價稅稅率為何?(A)免徵(B)千分之十五(C)千分之五百(D)百分之二百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第19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評論主題】23 張三出售其名下土地予李四,於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尚未登記完畢前,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查封之囑託時,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A)通知法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李四 (B)繼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C)通知登記

【評論內容】

土地法第75-1條:

前條之登記尚未完畢前,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之囑託時,應即改辦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並通知登記聲請人。

【評論主題】22 依土地法之規定,以現金為租賃之擔保者,其現金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而該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幾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A)1 個月 (B)2 個月 (C)3 個月 (D)4 個月

【評論內容】

土地法第98條:

以現金為租賃之擔保者,其現金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前項利率之計算,應與租金所由算定之利率相等。

土地法第99條:

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份抵付房租。

【評論主題】21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被存入專戶保管之徵收補償費,受領人自通知送達生效之日起,逾幾年未領取者即歸屬國庫?(A)3 年 (B)9 年 (C)10 年 (D)15 年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前項保管專戶儲存之補償費應給付利息。以實收利息照付。未受領之徵收補償費,依第一項規定繳存專戶保管時,視同補償完竣。第一項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四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未辦竣提存之未受領補償費,準用之。

【評論主題】19 依土地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地籍圖重測之原因?(A)界址糾紛 (B)比例尺變更 (C)地籍原圖滅失 (D)地籍原圖破損

【評論內容】

土地法第46-1條: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評論主題】17 依土地法之規定,下列那一種用途非屬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而可取得之土地?(A)醫院 (B)教堂 (C)墳場 (D)林地

【評論內容】

土地法第19條: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一、住宅。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三、教堂。四、醫院。五、外僑子弟學校。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七、墳場。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土地法第17條: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鹽地。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前項移轉,不包括因...

【評論主題】13 土地法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致受損害者,原則上應由誰負損害賠償責任?(A)地政士 (B)地政機關 (C)不動產經紀人 (D)辦理登記人員

【評論內容】

土地法第68條: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評論主題】15 關於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代繳義務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土地信託移轉時以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B)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C)法院土地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由拍賣人代繳(

【評論內容】

(A) 土地信託移轉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B) 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人

(C) 土地稅法第51條:

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但書規定審定之移轉現值核定其土地增值稅者,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拍賣法院應俟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第一項所欠稅款,土地承受人得申請代繳或在買價、典價內照數扣留完納;其屬代繳者,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評論主題】12 依土地法之規定,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其最終歸屬為何?(A)國有土地 (B)直轄市有土地(C)縣(市)有土地 (D)鄉(鎮、市)有土地

【評論內容】

土地法第10條: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

【評論主題】14 下列何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A)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 (B)夫妻間買賣不動產時 (C)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 (D)區段徵收之土地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第39-2條: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前項所定土地承受人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於配偶間相互贈與之情形,應合併計算。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後,曾經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適用前項規定。

【評論主題】7.外國人購買土地時,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其項目為下列何者?(A)地價(B)地目(C)構造(D)面積

【評論內容】

土地法第19條: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一、住宅。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三、教堂。四、醫院。五、外僑子弟學校。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七、墳場。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 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11.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供出租住宅使用者,其地價稅率為何?(A)千分之十 (B)千分之六 (C)千分之二 (D)免稅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第19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土地稅法第17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評論主題】10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下列何者錯誤?(A)設有典權土地,為出典人 (B)承領土地,為承領人(C)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D)土地所有權人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第3條:

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左:一、土地所有權人。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田賦以共有人所推舉之代表人為納稅義務人,未推舉代表人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評論主題】8 依土地稅法規定,地方政府核定應徵空地稅之土地,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多少之空地稅?(A)一倍至三倍 (B)二倍至五倍 (C)三倍至五倍 (D)五倍至十倍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第21條:

凡經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核定應徵空地稅之土地,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至五倍之空地稅。

【評論主題】7.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稅率,下列何者正確 ?(A)千分之二 (B)千分之五 (C)千分之十 (D)千分之十五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第17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評論主題】2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種登記應繳納登記費?(A)限制登記 (B)塗銷登記 (C)土地重劃之變更登記 (D)繼承登記

【評論內容】

土地法第78條:

下列登記,免繳納登記費:一、因土地重劃之變更登記。二、更正登記。三、消滅登記。四、塗銷登記。五、更名登記。六、住址變更登記。七、標示變更登記。八、限制登記。

【評論主題】6 受贈土地之財團法人若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除追補應納稅額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多少倍之罰鍰?(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五倍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第55-1條:

依第二十八條之一受贈土地之財團法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之罰鍰:一、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二、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三、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四、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  之利益者。

土地稅法第28-1條: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為限: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

土地稅法第5條: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一、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二、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三、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前項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土地法第5-2條: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A)土地設定典權時之出典人 (B)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時之受託人 (C)土地贈與時之受贈人

【評論主題】52.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房屋稅籍,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幾倍以下罰鍰?(A)2 倍 (B)3 倍 (C)4 倍 (D)5 倍

【評論內容】

房屋稅條例第16條

納稅義務人未依第七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45.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之徵收,下列何者正確?(A)免徵(B)全額徵收(C)減半徵收(D)減徵百分之四十

【評論內容】

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一、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二、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三、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四、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減免房屋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