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區段徵收之土地,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原地價應如何認定?
(A)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B)以原土地所有權人權利取得之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C)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
(D)以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得之補償地價總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71429
統計:A(0),B(3),C(4),D(0),E(0)

用户評論

books8077】評論

平均地權條例第42-1條,土地稅法第39-1條: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但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區段徵收之土地,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準用前條第四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