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品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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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w20865】評論
(二)贈與之性質1.不要式契約法律行為原則上係不要式行為,於當事人間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須依一定方式始能成立時,方為要式行為。民法並無規定雙方當事人訂定贈與契約須以一定方式為之,因此,贈與契約僅須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之贈與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不以書面為成立要件,故為不要式契約。2.不要物契約贈與契約之成立生效不以物之交付為要件,物之交付僅係贈與契約有無履行債務之問題,並非成立要件,故贈與為不要物契約。刪除前民法第四○七條規定:「以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為贈與者,在未為移轉登記前,其贈與不生效力。」因此,以往多數學說見解認為不動產贈與為要物契約,乃因不動產之價值通常較動產為高,為周全保護不動產贈...
【zeguo2468】評論
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為無償給予他方,經他方允受而生效。民法第408條第一項:「贈與物交付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民法第409條:「贈與人不履行民法第408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時,受贈人的要求交付贈與物或其價金。但不得請求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