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司特夥伴((不販賣】評論
第 4 條 (以文字為準)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第 5 條 (以最低額為準)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依民法規定,關於一定之數量有文字與號碼不符合之情形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能探求出當事人原意,應以原意為準 ------4.5(B)若不能探求出當事人原意,而契約文書上對於同一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有不相符合之情形,應以文字為準n------4(C)若不能探求出當事人原意,契約文書上對於同一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為數次表示時,應以文字最低額為準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