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甲之土地於 106 年 10 月 1 日贈與並移轉登記予乙,請問 106 年期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
(A)甲
(B) 乙
(C)甲乙協議
(D)甲乙依持有月數分別負擔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4),B(2),C(0),D(0),E(0)

用户評論

孤獨一匹狼】評論

地價稅依本法第四十條之規定,每年一次徵收者,以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每年分二期徵收者上期以二月二十八日 (閏年為二月二十九日) ,下期以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期)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