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下列何者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A)公立學校 (B)公營事業 (C)行政機關 (D)民營機構

【評論內容】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評論主題】88888888

【評論內容】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評論主題】1.依照採購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採購法所謂的採購?(A)房屋的出租 (B)委任律師 (C)工程發包 (D)購買辦公用品

【評論內容】

工程之定作

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

勞務之委任僱傭等。

【評論主題】88888888

【評論內容】

工程定作

財物買受定製承租

勞務委任僱傭等。

【評論主題】40 行政訴訟起訴裁判費之計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免收裁判費(B)按訴訟標的價值徵收百分之一(C)除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外,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4 千元(D)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

【評論內容】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上訴,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評論主題】18 《韓非子.外儲說左上》:「鄒君好服長纓,左右皆服長纓,纓甚貴,鄒君患之,問左右,左右曰:『君好服,百姓亦多服,是以貴。』君因先自斷其纓而出,國中皆不服長纓。」下列敘述,與上文意旨最接近的是:(A

【評論內容】

原文: 鄒君好服長纓,左右皆服長纓,纓甚貴,鄒君患之,問左右,左右曰:『君好服,百姓亦多服,是以貴。』君因先自斷其纓而出,國中皆不服長纓。君不能下令為百姓服度以禁之,乃斷纓出以示民,是先戮以蒞民也。 《外儲說左上》 譯: 齊桓公喜歡穿紫色的衣服,於是全國人也跟著穿紫色的衣服,以致紫色的衣服特別貴.齊桓公感到很疑惑,問身邊的人,他們說:「陛下愛穿的,百姓也會常常穿,所以紫色的衣服貴」因此齊桓公出遊時不再穿紫色的衣服,百姓也不再穿紫色的衣服了.一國之君不能立法禁止百姓穿紫色的衣服,但自己先停止穿紫色的衣服,百姓也自然會停止穿紫色衣服. 意思是說百姓認為跟著領導人的想法一樣就對了

【評論主題】6 《韓非子.亡徵》:「國小而不處卑,力少而不畏強,無禮而侮大鄰,貪愎而拙交者,可亡也。」本文所說的亡國徵兆,主要的問題在:(A)教育 (B)外交 (C)國防 (D)財政

【評論內容】

國家弱小而不處在卑弱的位置,實力不夠而不忌憚強敵,無禮羞辱強大的鄰國,貪婪固執而不懂外交,可能滅亡

【評論主題】1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求償權之行使,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A) 3 個月 (B) 6 個月 (C) 1 年 (D) 2 年

【評論內容】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評論主題】25 依所得稅法規定,有關出售自住房屋,其房地交易所得稅之優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免稅所得額,以按該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B)個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評論內容】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

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A)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一)個人或其配偶、(B)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 續滿六年。(二)(C)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D)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 地增值稅之土地。三、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四、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土地、土地改良物,不適用第十四條之五規定;其有交易損失者,不適用第十四條之四第二項損失減除及第二十四條之五第一項後段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規定。

【評論主題】13 依土地徵收條例有關徵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國家因興辦繼續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B)徵用期間逾六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六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

【評論內容】

國家因興辦(A)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B)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C)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一次發給...

【評論主題】9 依土地法規定,關於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下列何者,非屬出租人得收回之情形?(A)出租人收回自行建築時 (B)契約年限屆滿時(C)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D)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評論內容】

租用基地 VS 租用房屋 VS 不定期限租用耕地   

                   收回之情形

(第103條)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一、契約年限屆滿時。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第100條)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

【評論主題】5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遇有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地政機關應如何處理?(A)逕行參照舊地籍圖施測(B)請當事人逕行向法院提起確認界址之訴,俟判決確定後再行辦理(C)逕行依地方習

【評論內容】第 46-1 條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第 46-2 條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 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施測: 一、鄰地界址。 二、現使用人之指界。 三、參照舊地籍圖。 四、地方習慣。 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九條第...

【評論主題】10 甲名下有一筆 A 地與一幢 B 屋,B 屋為甲於 A 地所興建者。因甲的母親生病,於是商請好友乙購入 A 地以籌措母親醫療費用,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A 地與 B 屋視為已有抵押權之登記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03號判決係在解釋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土地及房屋同屬一人」與「房屋承買人」之意思,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評論主題】10.凡因下列不動產何種原因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地政機關應憑繳納契稅收據、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權利變更登記?(A)租賃(B)使用借貸(C)抵押(D)承典(出處:契稅條例第 23 條)

【評論內容】

凡因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及占有而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地政機關應憑繳納契稅收據、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評論主題】48 下列何者非屬限制登記?(A)假處分登記(B)預告登記(C)典權絕賣條款之登記(D)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規定,承購人自產權登記之日起未滿 5 年,不得自行將住宅及基地出售之禁止處分登記

【評論內容】

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

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評論主題】39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自辦市地重劃應由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發起成立籌備會;關於發起成立籌備會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 7 人以上發起成立(B)

【評論內容】

自辦市地重劃,應由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發起成立籌備會,並由發起人檢附擬辦重劃範圍圖及其於該範圍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成立籌備會

發起成立籌備會,應以發起人人數逾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總數十分之三,及其於該範圍所有土地面積合計逾該範圍土地總面積十分之三之同意行之。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准:一、擬辦重劃範圍不符合第五條規定。二、非屬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地區,擬辦重劃範圍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已有具體利用或處分計畫,且報經權責機關核定。但剔除該部分公有土地後,擬辦重劃範圍仍屬完整者,不在此限。三、經政府擬定開發計畫或有重大建設。四、擬辦重劃範圍位於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地...

【評論主題】22 下列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A)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臺灣不動產所有權並供住宅用途時,不得出租(B)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臺灣不動產所有權並供住

【評論內容】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填具申請書,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審核!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之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限已登記並供住宅用,且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並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取得前項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於登記完畢後三年內不得移轉或辦理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移轉之預告登記。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0 若胎兒將來為死產者,關於其業已登記之土地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應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名登記 (B)土地權利溯及繼承開始時消滅(C)土地權利自辦理更名登記後失其效力 (D)應由其母辦理塗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第 121 條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俟其出生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行辦理更名登記。前項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如將來為死產者,其經登記之權利,溯及繼承開始時消滅,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正登記。

【評論主題】8 全國國土計畫之核定應由下列何者為之?(A)行政院 (B)內政部 (C)經濟部 (D)立法院

【評論內容】

第11條:

全國國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審議,報請行政院核定。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審議,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評論主題】7 下列有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徵收之敘述,何者正確?(A)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或廢止徵收時,應公告 15 日(B)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

【評論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於核准撤銷或廢止徵收後,應將原案通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撤銷或廢止徵收案時,應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繳清應繳納之價額,發還其原有土地。未於一定期間繳清者,不發還其土地,並不得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該土地。前項一定期間,不得少於六個月。第二項所稱應繳納之價額,指徵收補償地價、地價加成補償及遷移費。但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口或物件已遷移者,無須繳納遷移費。前項徵收補償地價,於徵收前設定有他項權利或耕地租約者,包括他項權利人或耕地承租人原應受領之價金。

【評論主題】6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時,其徵收補償費之發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B)俟辦竣繼承登記後始得發放(C)其為不可分債

【評論內容】

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其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亦同。前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尚未領取徵收補償費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適用之。

【評論主題】8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何項登記得免提出已登記之所有權狀?(A)依法代位申請登記 (B)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 (C)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 (D)交換所有權移轉登記

【評論內容】

土地登記規則3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提出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文件:

一、因徵收、區段徵收、撥用或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二、因土地重劃或重測確定之登記。

三、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權利移轉證書或確定判決之登記。

四、法院囑託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五、依法代位申請登記。

六、遺產管理人之登記。

七、法定地上權之登記。

八、依原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法定抵押權之設定及塗銷登記。

九、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之登記,他共有人之土地所有權狀未能提出。

十、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抵押權登記。

十一、依本規則規定未發給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十二、以具有電子簽章之電子文件網路申請之登記,其登記項目應經中央地政機關公告。

十三、其他依法律免予提出。

【評論主題】36 張阿明在家鄉苗栗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被該所駁回登記之申請,張君不服,應向何機關提起訴願?(A)苗栗縣政府地政處 (B)苗栗縣政府訴願委員會(C)苗栗縣政府 (D)臺灣省政府

【評論內容】訴願法(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修正)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評論主題】31 甲所有坐落新北市之土地被徵收,如其對徵收補償價額不服時,下列有關救濟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A)得向新北市政府逕提訴願 (B)得逕依法提起行政訴訟(C)得向新北市政府提出異議 (D)得向新北市政

【評論內容】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評論主題】29 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農民團體申請承受耕地,應檢具經營利用計畫相關書件,向下列何機關提出?(A)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B)內政部地政司(C)承受耕地所在地之農會 (D)承受耕地所在地之縣(市)主管機

【評論內容】農業發展條例(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修正)第 34 條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其符合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者,經申請許可後,得承受耕地;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應檢具經營利用計畫及其他規定書件,向承受耕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證明文件,憑以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當地農業發展情況及所申請之類目、經營利用計畫等因素為核准之依據,並限制其承受耕地之區位、面積、用途及他項權利設定之最高金額。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之移轉許可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23 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當事人依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受理機關,下列何者正確?(A)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B)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C)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D)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

【評論內容】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6條:

本條例第四十七條所定之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由當事人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為之

【評論主題】4 T 直轄市政府擬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其轄區內 A 地區之開發,並擬將抵價地比例訂為百分之 50。試問下列關於抵價地比例決定之相關敘述,何者正確?(A)該抵價地比例應報經行政院核准(B)該抵價地比例應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

第 39 條

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形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評論主題】19 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並於徵收計畫書內敘明安置計畫情形。試問: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所例示之安置內容包

【評論內容】第 34.1 條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並於徵收計畫書內敘明安置計畫情形。前項安置,包括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

【評論主題】11 依土地稅法規定,已規定地價之非都市土地,屬依法編定農業用地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若合於下列那些規定者,亦同?①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②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

【評論內容】第22條(田賦徵收對象)  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亦同:   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四、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五、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用地、儲水池、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仍徵收田賦。   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田賦。

【評論主題】10 土地所有權移轉,依土地稅法規定,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下列組合何者正確?①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地價為準 ②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

【評論內容】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二、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三、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四、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五、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

六、經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土地,以政府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政府給付之地價低於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政府給付之地價為準。

【評論主題】8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下列有關規定地價敘述之組合,何者正確?①分區調查最近二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②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規定地價委員會評議③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

【評論內容】第 15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第 14 條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評論主題】18 甲之土地於 106 年 10 月 1 日贈與並移轉登記予乙,請問 106 年期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A)甲(B) 乙(C)甲乙協議 (D)甲乙依持有月數分別負擔

【評論內容】

地價稅依本法第四十條之規定,

每年一次徵收者,以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每年分二期徵收者

上期以二月二十八日 (閏年為二月二十九日) ,

下期以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各年(期)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評論主題】17.下列何者非法定退夥事由?(A)合夥人死亡 (B)合夥人受監護宣告(C)合夥人經開除者 (D)合夥人聲明退夥

【評論內容】

一、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二、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三、合夥人經開除者。

【評論主題】7.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施行漲價歸公收入之用途?(A)育幼、養老、救災、濟貧、衛生、扶助殘障等公共福利事業(B)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興辦公共設施(C)推展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D)促進

【評論內容】

依本條例施行漲價歸公之收入,以(A)供育幼、養老、救災、濟貧、衛生、扶助身心障礙等公共福利事業、興辦社會住宅、(B)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興辦公共設施、促進(D)農業發展、農村建設、推展國民教育及實施平均地權之用。

【評論主題】43 甲、乙、丙等 3 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均等,甲與乙未經丙的同意而將 A 地出賣於丁,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為何?(A)甲、乙 (B)甲、乙、丙 (C)丁 (D)甲、乙、丙、丁

【評論內容】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二、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三、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前項所稱

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

所稱

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評論主題】4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有關編定各種土地用途的依據,下列何者錯誤?(A)土地供給情形 (B)國家經濟政策(C)地方需要情形 (D)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之規定

【評論內容】

為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並謀經濟均衡發展,

主管機關應依

國家經濟政策

地方需要情形

土地所能提供使用之性質

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之規定

全面編定各種土地用途

【評論主題】49 甲為需用土地人,因區段徵收而取得 A 地,因其使用影響於接連的 B 地(B 地所有權人為乙),致B 地不能為從來的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得請求甲補償(B)乙得申請或請求廢止徵收(C)乙

【評論內容】

第 216 條

徵收之土地,因其使用影響於接連土地,致不能為從來之利用,或減低其從來利用之效能時,該接連土地所有權人,得要求需用土地人為相當補償。

前項補償金,以不超過接連地因受徵收地使用影響而減低之地價額為準。

【評論主題】44 甲將其 A 屋賣給乙,但尚未為移轉登記,關於乙就 A 屋的移轉請求權申請預告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土地與定著物是不同的不動產,故關於 A 屋的預告登記不適用土地法中關於土地登記的規定(

【評論內容】第 79.1 條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 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評論主題】40 下列關於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登錄的敘述,何者正確?(A)甲代銷業者,對於起造人乙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代銷之每一不動產移轉登記後 1 個月內,分別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B)甲代銷業

【評論內容】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24-1:

經營仲介業務者

對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經營代銷業務者

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二項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前三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第一項、第二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四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21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有關地價及建物現值查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地價調查應以買賣實例為主,無買賣實例者,得調查收益實例(B)影響地價宗地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依規定應每年製作一次供估計區段地

【評論內容】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四條:地價調查應以買賣實例為主,無買賣實例者,得調查收益實例。

第12條:

建物現值之估計程序如下:

一、計算建物重建價格。其公式如下:建物重建價格=建物單價x建物面積

二、計算建物累積折舊額。其公式如下:建物累積折舊額=建物重建價格x建物每年折舊率x經歷年數

三、計算建物現值。其公式如下:建物現值=建物重建價格—建物累積折舊額前項建物單價,應以不同主體構造種類之建物標準單價為準。

但建物之樓層高度、層數、材料、用途、設計及建築物設備等特殊者,應酌予增減計算之。

公式:建物現值=建物單價x【1 —(年折舊率x經歷年數)】x建物面積。

第16條:

以收益實例估計土地正常單價之方法,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三章第二節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26 下列何種調處,免繳納調處費用?(A)共有土地分割爭議之調處 (B)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之調處(C)房屋租用爭議之調處 (D)基地租用爭議之調處

【評論內容】

需收調處費用(一萬五千元):

<1共有物分割(權利分割)協議不成時

<2房屋租用發生爭議時

<3基地租用發生爭議時

<4耕地租用業佃間發生爭議時

<5土地法施行法第30條規定有永佃權土地租用爭議

【評論主題】7 依土地法第 102 條規定,租地建屋應為地上權之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申請登記(B)應於契約訂立後 1 個月內申請登記(C)依該法條登記之地上權,學說上稱為準地上權(D

【評論內容】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

【評論主題】26 下列何種調處,免繳納調處費用?(A)共有土地分割爭議之調處 (B)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之調處(C)房屋租用爭議之調處 (D)基地租用爭議之調處

【評論內容】

需收調處費用(一萬五千元):

<1共有物分割(權利分割)協議不成時

<2房屋租用發生爭議時

<3基地租用發生爭議時

<4耕地租用業佃間發生爭議時

<5土地法施行法第30條規定有永佃權土地租用爭議

【評論主題】7 依土地法第 102 條規定,租地建屋應為地上權之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申請登記(B)應於契約訂立後 1 個月內申請登記(C)依該法條登記之地上權,學說上稱為準地上權(D

【評論內容】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

【評論主題】40 行政訴訟起訴裁判費之計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免收裁判費(B)按訴訟標的價值徵收百分之一(C)除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外,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4 千元(D)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

【評論內容】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上訴,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評論主題】30 依土地法之規定,直轄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擬為處分時,應先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行使何項職權?(A)備查 (B)核定 (C)同意 (D)仲裁

【評論內容】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

,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評論主題】1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求償權之行使,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A) 3 個月 (B) 6 個月 (C) 1 年 (D) 2 年

【評論內容】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評論主題】13 依土地徵收條例有關徵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國家因興辦繼續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B)徵用期間逾六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六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

【評論內容】

國家因興辦(A)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B)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C)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一次發給...

【評論主題】25 依所得稅法規定,有關出售自住房屋,其房地交易所得稅之優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免稅所得額,以按該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B)個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評論內容】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

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A)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一)個人或其配偶、(B)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 續滿六年。(二)(C)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D)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 地增值稅之土地。三、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四、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土地、土地改良物,不適用第十四條之五規定;其有交易損失者,不適用第十四條之四第二項損失減除及第二十四條之五第一項後段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規定。

【評論主題】5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遇有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地政機關應如何處理?(A)逕行參照舊地籍圖施測(B)請當事人逕行向法院提起確認界址之訴,俟判決確定後再行辦理(C)逕行依地方習

【評論內容】第 46-1 條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第 46-2 條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 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施測: 一、鄰地界址。 二、現使用人之指界。 三、參照舊地籍圖。 四、地方習慣。 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九條第...

【評論主題】9 依土地法規定,關於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下列何者,非屬出租人得收回之情形?(A)出租人收回自行建築時 (B)契約年限屆滿時(C)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D)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評論內容】

租用基地 VS 租用房屋 VS 不定期限租用耕地   

                   收回之情形

(第103條)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一、契約年限屆滿時。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第100條)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

【評論主題】10 甲名下有一筆 A 地與一幢 B 屋,B 屋為甲於 A 地所興建者。因甲的母親生病,於是商請好友乙購入 A 地以籌措母親醫療費用,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A 地與 B 屋視為已有抵押權之登記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03號判決係在解釋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土地及房屋同屬一人」與「房屋承買人」之意思,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評論主題】1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指之行政機關?(A)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 (B)高雄市稅捐稽徵處(C)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D)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評論內容】

經常考~<重要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評論主題】39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自辦市地重劃應由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發起成立籌備會;關於發起成立籌備會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 7 人以上發起成立(B)

【評論內容】

自辦市地重劃,應由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發起成立籌備會,並由發起人檢附擬辦重劃範圍圖及其於該範圍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成立籌備會

發起成立籌備會,應以發起人人數逾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總數十分之三,及其於該範圍所有土地面積合計逾該範圍土地總面積十分之三之同意行之。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准:一、擬辦重劃範圍不符合第五條規定。二、非屬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地區,擬辦重劃範圍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已有具體利用或處分計畫,且報經權責機關核定。但剔除該部分公有土地後,擬辦重劃範圍仍屬完整者,不在此限。三、經政府擬定開發計畫或有重大建設。四、擬辦重劃範圍位於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地...

【評論主題】48 下列何者非屬限制登記?(A)假處分登記(B)預告登記(C)典權絕賣條款之登記(D)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規定,承購人自產權登記之日起未滿 5 年,不得自行將住宅及基地出售之禁止處分登記

【評論內容】

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

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評論主題】7 下列有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徵收之敘述,何者正確?(A)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或廢止徵收時,應公告 15 日(B)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

【評論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於核准撤銷或廢止徵收後,應將原案通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撤銷或廢止徵收案時,應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繳清應繳納之價額,發還其原有土地。未於一定期間繳清者,不發還其土地,並不得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該土地。前項一定期間,不得少於六個月。第二項所稱應繳納之價額,指徵收補償地價、地價加成補償及遷移費。但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口或物件已遷移者,無須繳納遷移費。前項徵收補償地價,於徵收前設定有他項權利或耕地租約者,包括他項權利人或耕地承租人原應受領之價金。

【評論主題】20 若胎兒將來為死產者,關於其業已登記之土地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應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名登記 (B)土地權利溯及繼承開始時消滅(C)土地權利自辦理更名登記後失其效力 (D)應由其母辦理塗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第 121 條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俟其出生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行辦理更名登記。前項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如將來為死產者,其經登記之權利,溯及繼承開始時消滅,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