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A 地承租人乙代 A 地出租人兼所有人甲出資建築房屋,約定房屋所有權人為甲。依判例之見解,甲出賣 A 地時,乙可否主張先買權?
(A)可。甲如未通知乙優先購買,甲於移轉 A 地於第三人丙後,乙得請求塗銷 A 地的移轉登記
(B)可。甲如未通知乙優先購買,乙得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C)可。甲如未通知乙優先購買,乙得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D)否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42012
統計:A(87),B(12),C(22),D(217),E(0)
用户評論
【sam8038】評論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39 年台上字第 1313 號承租人代出租人出資建築房屋,既約明其房屋所有權仍屬於出租人,即與單純承租基地建築房屋其房屋所有權屬於承租人之情形不同,自無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適用。
【孤獨一匹狼】評論
房屋及基地同為甲所有,故無土地法104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