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貞節】評論
以前有搭發規定,但此條文現今已刪除。過去的條文,僅供參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六 條 照價收買土地應行償付之地價,每一土地所有權人扣除應納土地增值稅後, 總額在三十萬元以下者,全部發給現金;超過三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部分, 搭發土地債券二分之一。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地價者,每一土地所有權人扣除應納土地增 值稅後,總額在五十萬元以下者,全部發給現金;超過五十萬元者,其超過部分,得在半數以內搭發土地債券。
【漁夫】評論
區段徵收,補償以現金或抵價地為之。
【林翔】評論
以下為個人見解雖然土地法中有載明可以用土地債券補償(經行政院核准),但是土地徵收條例一開始也有提到---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所以還是以土地徵收條例的規定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