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共有土地之處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多少比例者,其人數得不予計算?(A)三分之二(B)四分之一(C)三分之一(D)二分之一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依法得分割...【評論主題】共有土地之處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多少比例者,其人數得不予計算?(A)三分之二(B)四分之一(C)三分之一(D)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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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依法得分割...【評論主題】共有土地之處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多少比例者,其人數得不予計算?(A)三分之二(B)四分之一(C)三分之一(D)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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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依法得分割...【評論主題】共有土地之處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多少比例者,其人數得不予計算?(A)三分之二(B)四分之一(C)三分之一(D)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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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依法得分割...【評論主題】共有土地之處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多少比例者,其人數得不予計算?(A)三分之二(B)四分之一(C)三分之一(D)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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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依法得分割...【評論主題】共有土地之處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多少比例者,其人數得不予計算?(A)三分之二(B)四分之一(C)三分之一(D)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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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依法得分割...【評論主題】共有土地之處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多少比例者,其人數得不予計算?(A)三分之二(B)四分之一(C)三分之一(D)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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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依法得分割...【評論主題】共有土地之處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多少比例者,其人數得不予計算?(A)三分之二(B)四分之一(C)三分之一(D)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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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依法得分割...【評論主題】共有土地之處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多少比例者,其人數得不予計算?(A)三分之二(B)四分之一(C)三分之一(D)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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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依法得分割...【評論主題】共有土地之處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多少比例者,其人數得不予計算?(A)三分之二(B)四分之一(C)三分之一(D)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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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依法得分割...【評論主題】21 土地所有權人因界址爭議,經政府調處後,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幾日內訴請司法機關處理?(A)30日(B)25日(C)20日(D)15日
【評論內容】
在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因指界不一致所發生的界址糾紛,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就糾紛情形在現場調解或通知關係人在地政事務所協調,如果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縣市政府地籍圖重測地區界址糾紛協調會,協助調處,協調時會根據土地關係人所提資料予以調處。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縣市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書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提起確認經界之訴。過了十五日不提起訴訟者,就依照協調會調處結果來辦理重測。
來源是內政部地政司的Q&A
I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一、鄰地界址。二、現使用人之指界。三、參照舊地...【評論主題】共有土地之處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多少比例者,其人數得不予計算?(A)三分之二(B)四分之一(C)三分之一(D)二分之一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依法得分割...【評論主題】下列何者非屬民法所規定之他項權利?(A)農育權(B)耕作權(C)抵押權(D)不動產役權
【評論內容】
民法規定的有五種
1.地上權
2.農育權
3.不動產役權
4.抵押權
5.典權
詳細的請查閱民法物權篇
【評論主題】中央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幾日起發生效力?(A)第1日(B)第2日(C)第3日(D)第4日
【評論內容】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評論主題】【題組】5.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國二英文下第一次-108 年 - 2019新北市市立崇林國中八年級108 下學期英文第一次段考(期中考)翰林#92175討論私人筆記( 0 )最佳解!
【評論內容】
在實務上
甲如果要賣甲的部分共有土地給任何人,是不用經過他人同意的,只是侵害到乙丙兩人的優先權,但是法律沒有規定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沒有用,只有損害賠償的問題。
換言之優先權以餅皆可以主張,但是甲還是能賣。
【評論主題】共有土地之處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多少比例者,其人數得不予計算?(A)三分之二(B)四分之一(C)三分之一(D)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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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依法得分割...【評論主題】共有土地之處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多少比例者,其人數得不予計算?(A)三分之二(B)四分之一(C)三分之一(D)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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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依法得分割...【評論主題】下列何者非屬民法所規定之他項權利?(A)農育權(B)耕作權(C)抵押權(D)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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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的有五種
1.地上權
2.農育權
3.不動產役權
4.抵押權
5.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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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中央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幾日起發生效力?(A)第1日(B)第2日(C)第3日(D)第4日
【評論內容】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評論主題】【題組】5.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國二英文下第一次-108 年 - 2019新北市市立崇林國中八年級108 下學期英文第一次段考(期中考)翰林#92175討論私人筆記( 0 )最佳解!
【評論內容】
在實務上
甲如果要賣甲的部分共有土地給任何人,是不用經過他人同意的,只是侵害到乙丙兩人的優先權,但是法律沒有規定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沒有用,只有損害賠償的問題。
換言之優先權以餅皆可以主張,但是甲還是能賣。
【評論主題】14.依郵政法「郵件」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包括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 (B)包括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C)包括小包、包裹 (D)不包括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郵局交寄之文件或物品
【評論內容】※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法 107.12.05 修正之第 4、6、14、19、29、31、40 條條文、增訂之第 5-1、6-1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30、4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函件:指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之總稱。二、信函: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但不包括明信片 、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三、明信片:指書於單一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並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 之紙質、規格製作之文件。四、郵簡:指以整張紙適當摺疊粘貼,並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張尺寸 、規格,加印許可文字之不加封套交寄之文件。郵簡封面印有郵票符 誌,由...
【評論主題】23 土地稅法第 9 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已婚之甲男有一筆土地希望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請問
【評論內容】
一、血親親系(一)直系血親: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因此曾祖父母、祖(外祖)父母、父母即為己身所從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而子女、孫(外孫)子女,都是由己身所從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二)旁系血親: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如叔伯祖父、叔伯等,與父母以上同輩者稱旁系血親尊親屬。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等,與己身同輩者為同輩親屬,其與子女以下同輩者,如姪子女、外甥(女)則為旁系血親卑親屬。
二、姻親親系姻親包括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
【評論主題】14.依郵政法「郵件」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包括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 (B)包括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C)包括小包、包裹 (D)不包括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郵局交寄之文件或物品
【評論內容】※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法 107.12.05 修正之第 4、6、14、19、29、31、40 條條文、增訂之第 5-1、6-1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30、4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函件:指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之總稱。二、信函: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但不包括明信片 、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三、明信片:指書於單一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並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 之紙質、規格製作之文件。四、郵簡:指以整張紙適當摺疊粘貼,並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張尺寸 、規格,加印許可文字之不加封套交寄之文件。郵簡封面印有郵票符 誌,由...
【評論主題】50 下列有關徵收收回之敘述何者錯誤?(A)被徵收之土地,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收回其土地(B)被徵收之土地,未依核准徵
【評論內容】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219條之規定: 1、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3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2、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3、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評論主題】23 土地稅法第 9 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已婚之甲男有一筆土地希望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請問
【評論內容】
一、血親親系(一)直系血親: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因此曾祖父母、祖(外祖)父母、父母即為己身所從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而子女、孫(外孫)子女,都是由己身所從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二)旁系血親: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如叔伯祖父、叔伯等,與父母以上同輩者稱旁系血親尊親屬。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等,與己身同輩者為同輩親屬,其與子女以下同輩者,如姪子女、外甥(女)則為旁系血親卑親屬。
二、姻親親系姻親包括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
【評論主題】24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辦何種程序?(A)聽證 (B)公聽會 (C)說明會 (D)座談會
【評論內容】
大家會常常看到說明會、聽證會、公聽會,在這邊補充一下資料給大家。
公聽會、說明會與聽證會並不相同。三者均為政府為做成政策決定而用來考察人民意見的方式,其中公聽會與說明會用於廣泛蒐集人民意見,比較像是一般的座談會。換句話說,政府舉辦公聽會與說明會的目的只在聽而不在回答,所以程序較為寬鬆,最終決策也不受到在公聽會與說明會蒐集到的意見拘束。
【評論主題】27 小華和同學一起去看電影、逛街購物,請問:此時他們最可能要負擔下列那一種稅賦?(A)所得稅 (B)健康稅 (C)財產稅 (D)銷售稅
【評論內容】
消費稅,是指政府對於消費者的消費行為進行課稅的稅金總稱,包含非常多種稅金,但由於該稅項非常不容易對消費者進行課稅,政府便對銷售產品或服務的批發商或零售商進行徵收,故商家的產品中,隱含政府欲課徵的消費稅項目。從廣義上說,營業稅和銷售稅也屬於消費稅,銷售稅是典型的間接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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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43 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應如何處理?(A)應依土地法進行調處(B)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C)應依土地徵收條例舉行公聽會(D)應依行政訴訟法提
【評論內容】
第 10 條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但因舉辦具機密性之國防事業或已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者,不在此限。
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無須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除有第二項但書情形外,應於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前,先舉行公聽會
【評論主題】36 市地重劃時,重劃區之抵費地售出後所得價款應優先做何使用?(A)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B)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C)提供地方政府興辦公共事業(D)抵付該重劃區之重劃總費用
【評論內容】
抵費地與抵價地兩者之比較
種類
抵費地
抵價地
發生原因
土地重劃
區段徵收
抵付標的
折價抵付公共設施用地、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之土地。
折算抵付補償地價之土地。
法律性質
土地所有權人付給政府,抵付重劃負擔,所有權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
政府發還土地所有權人,抵付補償地價。
【評論主題】8 依土地法規定,預告登記,對於因下列何者而為新登記,有排除之效力?(A)徵收(B)協議價購(C)法院判決(D)強制執行
【評論內容】
預告登記在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之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評論主題】47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以抵價地補償時,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之抵價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徵收總面積多少?(A)55% (B)50% (C)45% (D)40%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第45條
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評論主題】42 區段徵收之土地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如何計徵土地增值稅?(A)減徵10% (B)減徵20% (C)減徵30% (D)減徵40%
【評論內容】
抵費地與抵價地之比較
抵費地抵價地所有權人負擔之抵費地,於移轉時不計徵土地增值稅;另自辦重劃地區抵費地公開出售時,不計徵土地增值稅。
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免徵土地增值稅;另領回抵價地第一次移轉,土地增值稅減徵40%。
【評論主題】37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幾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A)10 公畝(B)7 公畝(C)5 公畝(D)3 公畝
【評論內容】
平均地權條例第18條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評論主題】26 依土地法之規定,下列何種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A)宅地(B)農地(C)牧地(D)林地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十七條
【評論主題】23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原則上應按照下列何者補償其地價?(A)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B)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加4 成(C)徵收當期之市價(D)徵收當期之市價加4 成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22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下列何期限內徵收之?(A)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1 年內(B)土地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1 年內(C)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3 年內(D)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第五條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移。二、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四、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前項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年內徵收之。但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報請徵收土地前,請求同時一併徵收其改良物時,需用土地人應同時辦理一併徵收。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土地改良物,於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或拆除之,不予補償;屆期不拆遷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逕行除去。
【評論主題】11 依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基地出賣時,下列何者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A)不動產役權人(B)抵押權人(C)農育權人(D)典權人
【評論內容】土地法 104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評論主題】2 共有土地設定下列何種他項權利,適用土地法第34 條之1 多數決之規定?(A)耕作權(B)農育權(C)抵押權(D)留置權
【評論內容】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評論主題】48 甲的 A 地被區段徵收,應發給甲之補償費,得否以土地債券搭發補償之?(A)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於一定要件下,得以土地債券搭發補償(B)依民法規定,於一定要件下,得以土地債券搭發補償(C)依司法院
【評論內容】區段徵收,補償以現金或抵價地為之。
【評論主題】24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下列何種情形方可除外?(A)拒絕遷移的墳墓(B)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C)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則全部除外(D)土地改良物所有權
【評論內容】解釋字號釋字第 344 號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3年5月6日解釋爭點北市徵收土地農林作物補償基準之規定違憲?解釋文 臺北市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及魚類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係臺北市政府基於主管機關之職權,為執行土地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而訂定,其中有關限制每公畝種植花木數量,對超出部分不予補償之規定,乃為防止土地所有人於徵收前故為搶植或濫種,以取得不當利益而設,為達公平補償目的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但如有確切事證,證明其真實正常種植狀況與基準相差懸殊時,仍應由主管機關依據專業知識與經驗,就個案妥慎認定之,乃屬當然,併此說明。理由書 國家為公益之目的,依法徵收人民之土地,其土地...
【評論主題】40 自然人甲將其 A 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於乙,嗣 A 地被區段徵收。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甲取得的徵收補償金為 A 地的代位物(B)徵收補償金非屬賠償的性質,故甲取得的徵收補償金並非 A 地的
【評論內容】
代位物指抵押物滅失、損毀、國家徵用之賠償金、保險金、補償金。
抵押權之物上代位性─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抵押權人對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民881)。例如土地被徵收時,就其補償地價或地上物補償費,抵押權人得優先行使其權利。
擔保物權,係以取得擔保物之交換價值為內容,以供債權之擔保為目的之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以不動產設定之擔保物權唯抵押權而已。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第十五日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
【評論主題】12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登記機關接收登記申請案後,應即依法審查,遇有下列何種情形,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A)申請人之資格不符者(B)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C)登記申
【評論內容】
其他選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規定:
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評論主題】3 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A)區段徵收之土地,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 (B)政府接受捐贈之私有土地(C)被徵收之私有土地 (D)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
【評論內容】(A)(B)(C)的選項在土地稅法裡皆為免徵土地增值稅。
【評論主題】32 甲有 A 不動產,將其出賣給乙,關於甲、乙就 A 不動產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A 不動產如為耕地,耕地承租人丙依現行法有先買權,其放棄其先買權者,甲、乙應檢附丙放棄先買權之
【評論內容】
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承租人是在於基地出賣的時候才有。
第 104 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評論主題】49.依平均地權條例有關照價收買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政府依法照價收買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25條之限制(B)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依其申報地價收買(C)照價
【評論內容】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人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由主管機關照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平權47-1)
【評論主題】21 土地所有權人因界址爭議,經政府調處後,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幾日內訴請司法機關處理?(A)30日(B)25日(C)20日(D)15日
【評論內容】
在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因指界不一致所發生的界址糾紛,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就糾紛情形在現場調解或通知關係人在地政事務所協調,如果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縣市政府地籍圖重測地區界址糾紛協調會,協助調處,協調時會根據土地關係人所提資料予以調處。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縣市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書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提起確認經界之訴。過了十五日不提起訴訟者,就依照協調會調處結果來辦理重測。
來源是內政部地政司的Q&A
I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一、鄰地界址。二、現使用人之指界。三、參照舊地...【評論主題】共有土地之處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多少比例者,其人數得不予計算?(A)三分之二(B)四分之一(C)三分之一(D)二分之一
【評論內容】
土地法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依法得分割...【評論主題】中央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幾日起發生效力?(A)第1日(B)第2日(C)第3日(D)第4日
【評論內容】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評論主題】下列何者非屬民法所規定之他項權利?(A)農育權(B)耕作權(C)抵押權(D)不動產役權
【評論內容】
民法規定的有五種
1.地上權
2.農育權
3.不動產役權
4.抵押權
5.典權
詳細的請查閱民法物權篇
【評論主題】【題組】 ⑵在你第一次嘗試抽取此 8 個球,結果失敗了。主持人又給你另一次機會,這一次他請你伸手至箱子裡連續抽取 8 個球,如果你最後的 4 次都是拿到藍色的球(前面 4次拿到什麼顏色的球並無任何關係
【評論內容】C選項 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
【評論主題】5 甲、乙、丙三人共有土地一筆,持分各三分之一。甲出售其應有部分予張三時,乙、丙均主張優先購買權。請問應如何處理?(A)甲決定由誰購買(B)由張三購買(C)由乙、丙二人中最先提出者購買(D)由乙、丙之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十點第十一項,有興趣的可以去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