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區段徵收之土地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如何計徵土地增值稅?
(A)減徵10%
(B)減徵20%
(C)減徵30%
(D)減徵40%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91473
統計:A(13),B(10),C(5),D(230),E(0)

用户評論

漁夫】評論

抵費地與抵價地之比較抵費地抵價地所有權人負擔之抵費地,於移轉時不計徵土地增值稅;另自辦重劃地區抵費地公開出售時,不計徵土地增值稅。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免徵土地增值稅;另領回抵價地第一次移轉,土地增值稅減徵40%。

王貞節】評論

平均地權條例第42、42-1條

小法(已上榜)】評論

平均地權條例第 42 條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第 42-1 條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但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