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伶芬】評論
106.07.27已修法答案是B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
【孤獨一匹狼】評論
自辦市地重劃,應由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發起成立籌備會,並由發起人檢附擬辦重劃範圍圖及其於該範圍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成立籌備會發起成立籌備會,應以發起人人數逾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總數十分之三,及其於該範圍所有土地面積合計逾該範圍土地總面積十分之三之同意行之。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准:一、擬辦重劃範圍不符合第五條規定。二、非屬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地區,擬辦重劃範圍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已有具體利用或處分計畫,且報經權責機關核定。但剔除該部分公有土地後,擬辦重劃範圍仍屬完整者,不在此限。三、經政府擬定開發計畫或有重大建設。四、擬辦重劃範圍位於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