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 68 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若係肇因於可歸責於公務員之事由所致者,可得向該可歸責之公務員求償。下列關於該公務員所負責任類型之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故意責任
(B)重大過失責任
(C)過失責任
(D)無過失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3846
統計:A(7),B(98),C(19),D(6),E(0)

用户評論

【用戶】books8077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70條: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