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s8077】評論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 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Eibelle Lee】評論
當事人能力 不具民法上法人格之團體,於訴訟上有解決紛爭之必要時,得於民事訴n訟法上成為當事人之團體。其乃民事訴訟法上所創設之概念,不必與實體法上之權利能力畫上等號,其制度目的在於訴訟上解決紛爭之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