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甲、乙、丙為 A 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並為基地的共有人,甲將專有部分及其基地應有部分賣與給丁,乙得否主張優先購買?
(A)得依民法規定主張優先購買
(B)得依土地法規定主張優先購買
(C)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主張優先購買
(D)不得就基地應有部分主張優先購買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01754
統計:A(8),B(29),C(4),D(120),E(0)

用户評論

【用戶】滿分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四點: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者,他共有人無本法條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用戶】books8077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 10 點本法條第四項所稱之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物,就該共有人而言,仍為出賣其應有部分,對於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僅有權代為處分,並非剝奪他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故應在程序上先就其應有部分通知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二)徵求他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購之手續,準用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即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他共有人以書面為優先購買與否之表示者,以該表示之通知達到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時發生效力。(三)他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仍應受有關法律之限制。(四)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