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滿分】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1 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持分各三分之一。今甲欲出售其應有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如果甲出售土地給乙時,丙得主張優先購買權(B)如果甲出售土地給乙時,丙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C)如果甲出售土地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0點】(十)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除買受人同為共有人外,他共有人對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之優先購買權,均有同一優先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率定之。

【評論主題】31 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持分各三分之一。今甲欲出售其應有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如果甲出售土地給乙時,丙得主張優先購買權(B)如果甲出售土地給乙時,丙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C)如果甲出售土地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0點】(十)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除買受人同為共有人外,他共有人對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之優先購買權,均有同一優先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率定之。

【評論主題】29 甲、乙、丙為 A 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並為基地的共有人,甲將專有部分及其基地應有部分賣與給丁,乙得否主張優先購買?(A)得依民法規定主張優先購買 (B)得依土地法規定主張優先購買(C)得依公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四點: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者,他共有人無本法條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評論主題】27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持有期間在 1 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須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其稅率為?(A)百分之三 (B)百分之十 (C)百分之十五 (D)百分之二十

【評論內容】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385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六條之一(停徵銷售房屋、土地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期日)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評論主題】44 甲將 A 地出租給乙蓋 B 屋,約定租賃期間 25 年,租約未經公證。契約生效後之第 18 年,乙的 B 屋被強制拍賣而由丙拍定,丙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後,請求甲協同辦理地上權登記。依現行法與實務見

【評論內容】

土地法第102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

「二個月內」是訓示規定。在租賃關係消滅前,均得聲請為地上權之登記。承租人不會因為逾越了二個月的期限而喪失權利。承租人請求登記之性質屬「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為15年,而起算點以租賃成立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