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甲將 A 地出租給乙蓋 B 屋,約定租賃期間 25 年,租約未經公證。契約生效後之第 18 年,乙的 B 屋被強制拍賣而由丙拍定,丙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後,請求甲協同辦理地上權登記。依現行法與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甲、乙之租期逾民法規定的 20 年最長期間,故依法縮短為 20 年
(B)丙並未取得法定地上權,故不得請求甲協同辦理地上權登記
(C)由於已罹於 15 年之時效,故丙不得請求甲協同辦理地上權登記
(D)丙得請求甲協同辦理地上權登記,但甲得為時效抗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0455
統計:A(70),B(29),C(24),D(317),E(0)

用户評論

JiaYing】評論

求解

anja】評論

民法第 449 條

滿分】評論

土地法第102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二個月內」是訓示規定。在租賃關係消滅前,均得聲請為地上權之登記。承租人不會因為逾越了二個月的期限而喪失權利。承租人請求登記之性質屬「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為15年,而起算點以租賃成立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