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nja】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6.組織更新團體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依法得以都市更新基金酌予補助之項目為何?(A)規劃設計費(B)工程管理費(C)實施維護經費(D)空氣污染防治費

【評論內容】第 18 條各級主管機關為推動都市更新事業,得設置都市更新基金。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之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或組織更新團體以重建.....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7 下列何者非屬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A)零售市場用地(B)機關用地(C)綠地(D)停車場用地

【評論內容】第 60 條依本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其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重劃區內未列為前項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於土地交換分配時,應以該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依第一項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4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繳納登記費。以下有關其計算標準之敘述,何者為正確?(A)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百分之一(B)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C)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萬分之一(D)按

【評論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新臺幣計)他項權利設定、移轉登記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計徵標示變更登記免費更正登記免費預告登記免費權利變更登記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土地總登記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計徵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外,其餘免費更名登記免費住所變更登記免費塗銷登記免費

【評論主題】10 依據安全管理手冊,有關避難場所應注意事項,下列那一項比較正確?(A)出入口可堆積雜物,保持可以通行即可 (B)應有一個以上之出口(C)出入口防護鐵門應為向內開啟 (D)半地下室露出地面之窗戶,宜

【評論內容】避難場所應注意事項:1.應有明顯之位置標示。2.出入口應保持暢通,不可堆積雜物。3.出入口防護鐵門應為向外開啟。4.地下室應無違.....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8 依據文書處理手冊,下列那一種案件性質,應該使用「簽稿併陳」的擬辦方式?(A)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B)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C)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D)重要人事案件

【評論內容】1.先簽後稿: (1)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2)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3)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4)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5)重要人事案件。(6)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徵收土地,於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市地重劃、聯合開發或其他方式開發者,應辦理:(A)更正徵收(B)撤銷徵收(C)保留徵收(D)土地徵用

【評論內容】◆ 第 49 條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評論主題】36 非都市土地中之「丙種建築用地」,下列何者非為其可存在之土地使用分區?(A)森林區 (B)風景區 (C)鄉村區 (D)山坡地保育區

【評論內容】第 1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編定各種使用地時,應按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所示範圍,就土地能供使用之性質,參酌地方實際需要,依下列規定編定,且除海域用地外,並應繪入地籍圖;其已依法核定之各種公共設施用地,能確定其界線者,並應測定其界線後編定之:一、甲種建築用地: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二、乙種建築用地: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三、丙種建築用地: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    業區內建築使用者。四、丁種建築用地: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五、農牧用地: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者。六、林業用地: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者。七、養殖用地:供水產養殖及...

【評論主題】徵收土地,於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市地重劃、聯合開發或其他方式開發者,應辦理:(A)更正徵收(B)撤銷徵收(C)保留徵收(D)土地徵用

【評論內容】◆ 第 49 條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評論主題】36 非都市土地中之「丙種建築用地」,下列何者非為其可存在之土地使用分區?(A)森林區 (B)風景區 (C)鄉村區 (D)山坡地保育區

【評論內容】第 1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編定各種使用地時,應按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所示範圍,就土地能供使用之性質,參酌地方實際需要,依下列規定編定,且除海域用地外,並應繪入地籍圖;其已依法核定之各種公共設施用地,能確定其界線者,並應測定其界線後編定之:一、甲種建築用地: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二、乙種建築用地: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三、丙種建築用地: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    業區內建築使用者。四、丁種建築用地: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五、農牧用地: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者。六、林業用地: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者。七、養殖用地:供水產養殖及...

【評論主題】9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下列有關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規模與辦理使用分區變更之敘述,正確組合為何者?①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三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村區 ②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

【評論內容】◆ 第 11 條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下列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一、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村區。二、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工業區。三、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四、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五、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六、申請開發公墓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或其他殯葬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七、前六款以外開發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

【評論主題】9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下列有關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規模與辦理使用分區變更之敘述,正確組合為何者?①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三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村區 ②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

【評論內容】◆ 第 11 條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下列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一、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村區。二、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工業區。三、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四、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五、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六、申請開發公墓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或其他殯葬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七、前六款以外開發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

【評論主題】16 依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該委員會應置委員幾人?(A)15 或 16 人 (B)  17或 18 人  (C)18或 19 人(D)  19或 20 人

【評論內容】

◆ 第 4 條本會置委員十五人或十六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市長或副市長、縣(市)長或副縣(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議員代表一人。二、地方公正人士一人。三、地政專家學者二人。四、不動產估價師二人或三人。五、法律、工程、都市計畫專家學者各一人。六、地政主管人員一人。七、財政或稅捐主管人員一人。八、工務或都市計畫主管人員一人。九、建設或農業主管人員一人。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補聘,其任期以至...

【評論主題】50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所有權人得於多久期間內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A)徵收公告期滿之日起3 年內(B)徵收公告期滿之日起1 年內

【評論內容】

第 8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

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評論主題】44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 條規定,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收前,先以何種價格與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A)市場正常交易價格(B)市場實際成交金額(C)公告土地現值加4 成(D)公告地價加4 成

【評論內容】◆ 第 11 條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前項協議之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第一項協議價購,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評論主題】41 因繼承而移轉土地所有權時,應如何計徵土地增值稅?(A)免徵(B)得申請不課徵(C)適用10%特別稅率(D)土地增值稅額得減徵40%

【評論內容】

免稅情形:

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土地,可免徵增值稅。

1.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2.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 

3.被徵收之土地。 

4.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予需地機關者。 

5.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他地價者。 

6.依都市計劃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被徵收前之移轉。 

7.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但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限:A.受贈人為財團法人。B.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C.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不課徵增值稅規定 

1.夫妻間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

【評論主題】39 甲將房屋、土地贈與給乙,請問下列有關納稅義務人之敘述,何者正確?(A)甲應納土地增值稅,乙應納契稅(B)甲應納契稅,乙應納土地增值稅(C)乙應納土地增值稅、契稅(D)甲應納土地增值稅、契稅

【評論內容】

契稅種類

稅率

納稅義務人

買賣

6%

買受人

典權

4%

典權人

交換

2%

交換人

贈與

6%

受贈人

分割

2%

分割人

占有

6%

占有人

※ 不動產以交換取得其所有權,如有給付價差,其差額價款部分必須按6% 買賣稅率計課契稅。

【評論主題】33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應由登記機關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補正?(A)依法不應登記者(B)申請人之資格不符者(C)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D)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間有權利爭執者

【評論內容】

 第 5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者。四、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第 57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二、依法不應登記者。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者。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評論主題】31 依土地法規定,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時,應繳納登記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由義務人按公告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B)由義務人按公告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繳納(C)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

【評論內容】

地政登記規費收費標準表

 

收費項目

收費基準(單位:新臺幣/元)

土地總登記

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2/1000計收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準。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以當地稅捐機關核定之房屋現值為準。按千分之二計收登記費

所有權移轉登記

按申報地價、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契稅之價值之千分之一計收

他項權利設定、移轉登記

按權利價值1/1000計收

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權利價值1/1000計收外,其餘免納登記費

繼承登記

按申報地價、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遺產稅之價值為...

【評論主題】32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26 條規定,空地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多少倍?(A) 1 至 3 倍 (B) 2 至 5 倍 (C) 3 至 5 倍 (D) 3 至 10 倍

【評論內容】

空地稅:

1.土地法:3~10倍

2.平均地權條例:2~5倍

荒地稅:

1.土地法:不得少於應征之地價稅,不得超過應繳地價稅之三倍。

2.平均地權條例:1~3倍

荒地稅

【評論主題】33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下列何項屬於限制登記?(A)囑託登記 (B)更名登記 (C)塗銷登記 (D)破產登記

【評論內容】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36 條

土地法第七十八條第八款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

利所為之登記。

前項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

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評論主題】41 依契稅條例第三條規定,交換契稅之稅率為何?(A)百分之七點五(B)百分之六(C)百分之五(D)百分之二

【評論內容】

第 3 條

契稅稅率如下:

一、買賣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二、典權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四。

三、交換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四、贈與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五、分割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六、占有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評論主題】15 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11 條規定,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項目,下列何者均屬之?(A)溝渠、下水道、零售市場 (B)廣場、活動中心、停車場(C)溝渠、綠地、電信電力地下化 (

【評論內容】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11 條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其行政業務費及規劃設計費由政府負擔;工程

【評論主題】40.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原因?(A)興建新建築物 (B)地籍原圖破損 (C)地籍原圖滅失 (D)變更比例尺

【評論內容】第 184 條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 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以下簡稱地籍圖重測) 。

【評論主題】5.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遇有下列何種情形時,應辦理撤銷徵收?(A)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B)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C)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

【評論內容】第 49 條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評論主題】29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繼承登記者,經地政機關公告三個月及列冊管理十五年,逾期仍未申請登記者,應如何處置?(A)逕為國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登記 (B)為轄區直轄市或縣市有土地

【評論內容】第 73-1 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

【評論主題】24 非都市土地丙種建築用地之建蔽率、容積率為下列何者?(A)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B)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C)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D)建

【評論內容】第 9 條 下列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二、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三、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四、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七十。容積率百分之三百。五、窯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六、交通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七、遊憩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八、殯葬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九、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

【評論主題】6 下列何者屬得申請土地複丈之情形?(A)鑑界 (B)地籍圖重測 (C)重劃確定測量 (D)建物第一次測量

【評論內容】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以下簡稱複丈):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或變更。二、因界址曲折需調整。三、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調整地形。四、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五、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

【評論主題】28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申請登記時,申請人之資格不符,登記機關會如何處理?(A)駁回 (B)通知撤回 (C)通知補正 (D)通知更正

【評論內容】第 57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二、依法不應登記者。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者。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申請人不服前項之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依第一項第三款駁回者,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評論主題】28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申請登記時,申請人之資格不符,登記機關會如何處理?(A)駁回 (B)通知撤回 (C)通知補正 (D)通知更正

【評論內容】 第 56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者。四、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評論主題】27 土地登記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自損害發生時起逾幾年消滅?(A) 15 年 (B) 10 年 (C) 5 年 (D) 2 年

【評論內容】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評論主題】48.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原所有權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應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申請(B)需符合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C

【評論內容】第 9 條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係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回土地。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開始使用,指興辦事業之主體工程動工。但依其事業性質無需興建工程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9.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除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外,最高以幾公畝為限?(A)十 (B)十五 (C)二十 (D)二十五

【評論內容】 第 71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扣除。

【評論主題】12 下列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敘述,何者錯誤?(A)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B)公共設施保留地供自用住宅使用者,得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C)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

【評論內容】第 17 條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評論主題】37 關於區段徵收申請領取抵價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B)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接到該管直轄巿或縣

【評論內容】第 40 條 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應即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接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經核定發給抵價地或已領竣徵收補償地價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改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或發給抵價地,經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徵得需用土地人同意後核...

【評論主題】12 下列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敘述,何者錯誤?(A)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B)公共設施保留地供自用住宅使用者,得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C)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

【評論內容】第 19 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評論主題】【題組】28.關漢卿是元劇四大家之一,下列何者是關漢卿創作的雜劇?(A)〈竇娥冤〉 (B)〈漢宮秋〉 (C)〈梧桐雨〉 (D)〈西廂記〉

【評論內容】(A)〈竇娥冤〉關漢卿 (B)〈漢宮秋〉馬致遠 (C)〈梧桐雨〉白樸 (D)〈西廂記〉王實甫

【評論主題】25.台灣經營之神王永慶病歿於美國,下列題辭何者適用?(A)木壞山頹 (B)貨殖流芳 (C)甘棠遺愛 (D)立雪神傷

【評論內容】(A)木壞山頹(師長喪) (B)貨殖流芳(商界喪) (C)甘棠遺愛(政界喪) (D)立雪神傷(師長喪)

【評論主題】23.下列各組文句中季節的配對,何者兩兩相同?(A)野芳發而幽香/停車坐愛楓林晚,霜葉紅於二月花(B)風霜高潔/木落水盡千崖枯,迥然吾亦見真吾(C)佳木秀而繁陰/便覺眼前生意滿,東風吹水綠參差(D)水

【評論內容】(A)野芳發而幽香/停車坐愛楓林晚,霜葉紅於二月花(春/秋) (B)風霜高潔/木落水盡千崖枯,迥然吾亦見真吾(秋/冬) (C)佳木秀而繁陰/便覺眼前生意滿,東風吹水綠參差(夏/春) (D)水落而石出/六出飛花入戶時,坐看青竹變瓊枝(冬/冬)

【評論主題】26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時,應如何處理?(A)廢止徵收(B)撤銷徵收(C)一併徵收(D)保留徵收

【評論內容】◆ 第 49 條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評論主題】12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多少公頃以上時,應變更為工業區?(A)1 公頃(B)2 公頃(C)5 公頃(D)10 公頃

【評論內容】◆ 第 11 條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下列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一、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村區。二、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工業區。三、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四、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五、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六、申請開發公墓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或其他殯葬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七、前六款以外開發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

【評論主題】15 下列何者不具備地政士法所定登記助理員之資格?(A)大學法律系畢業者(B)領有地政士證書者(C)專科以上學校地政相關系科畢業者(D)高中畢業,有1 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評論內容】地政士受託向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登記之送件及領件工作,得由其僱用之登 記助理員為之。但登記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地政士本人到場。 前項登記助理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地政士證書者。

【評論主題】12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出租之公、私有耕地以外之出租土地,因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終止租約,並得向出租人請求下列何者之補償?(A)相當1 年租金之補償(B)相當5 年租金之補償(C)

【評論內容】第 63 條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依前項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依左列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一、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二、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有出租農業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逕為註銷租約,並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所需費用列為重劃共同負擔。第 63-1 條前條以外之出租土地,因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終止租約,並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其因重劃而增減其利用價值者,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對方請求變更租約及增減相當之租金。

【評論主題】10 違反非都市編定管制使用土地者,依區域計畫法有罰則之規定,下列有關罰則之敘述何者錯誤?(A)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得依法強制執行(B)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5 萬元以上20 萬

【評論內容】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 定使用地類別之土地,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如違反非都市土地管制使用者,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由該管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再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評論主題】21 甲單身未婚,於102 年11 月購入僅有的一間自用住宅,後因公司調職於103 年10 月賣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甲應被課徵的特種貨物稅稅率為:(A)不必課徵(B)5% (C)10% (

【評論內容】第 5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    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    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    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    合前款規定者。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

【評論主題】37 依平均地權條例對私有超額未建築土地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地方政府於限制都市計畫內私有尚未建築土地最高額度之前,應先辦理清查(B)地方政府對私有超額未建築土地,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

【評論內容】 第 72 條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40.張三之土地於100年12月15日遭法院拍賣,拍定價格為500萬元,101年1月10日移轉登記完畢。100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為550萬元,101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為600萬元。請問:張三申報移轉現值之

【評論內容】第 30 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左列規定:一、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    現值為準。二、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    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三、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四、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為準。五、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    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    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六、經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土...

【評論主題】28.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如以抵價地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發給現金補償(B)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

【評論內容】◆ 第 40 條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應即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接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經核定發給抵價地或已領竣徵收補償地價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改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或發給抵價地,經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徵得需用土地人同意後核...

【評論主題】27.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用土地應給予使用補償費,其每年之土地補償費,如何計算?(A)依徵用公告期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計算(B)依徵用公告期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五計算(C)依徵用公告期滿

【評論內容】第 58 條 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