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y】評論
第 26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 ,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 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 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 築執照。
【anja】評論
空地稅:1.土地法:3~10倍2.平均地權條例:2~5倍荒地稅:1.土地法:不得少於應征之地價稅,不得超過應繳地價稅之三倍。2.平均地權條例:1~3倍荒地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