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0 有關長期持有土地之土地增值稅減徵,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0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二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二十(B)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三
【評論內容】第 40 條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下列規定: 一、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 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二十。 二、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 數額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 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三十。 三、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 數額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 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因修正前項稅率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政 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
【評論主題】40 有關長期持有土地之土地增值稅減徵,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0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二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二十(B)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三
【評論內容】第 40 條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下列規定: 一、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 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二十。 二、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 數額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 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三十。 三、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 數額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 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因修正前項稅率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政 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
【評論主題】22 平均地權條例所稱之空地,包含下列何種定義之土地?(A)雖建築使用,但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現值百分之十 (B)雖建築使用,但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地價百分之十 (C)雖建築使
【評論內容】第3條第7款
【評論主題】18 下列何者非平均地權條例所稱之改良土地? (A)水土保持 (B)埋設管道 (C)開挖水溝 (D)設定負擔代號:60140頁次:4-3
【評論內容】施行細則 第 11 條 本條例所稱改良土地,指左列各款而言。 一、建築基地改良:包括整平或填挖基地、水土保持、埋設管道、修築駁 嵌、開挖水溝、舖築道路等。 二、農地改良:包括耕地整理、水土保持、土壤改良及修築農路、灌溉、 排水、防風、防砂、堤防等設施。 三、其他用地開發所為之土地改良。
【評論主題】48 土地法所稱土地債券為下列何者所發行之債券?(A)財政部 (B)中央銀行 (C)土地銀行 (D)台灣銀行
【評論內容】第7條
【評論主題】32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26 條規定,空地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多少倍?(A) 1 至 3 倍 (B) 2 至 5 倍 (C) 3 至 5 倍 (D) 3 至 10 倍
【評論內容】第 26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 ,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 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 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 築執照。
【評論主題】26 依平均地權條例有關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經規劃整理後之土地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抵費地發交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B)道路用地有償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C)國民學校用地
【評論內容】第 55-2 條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其處理方式如左: 一、抵價地發交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 二、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 國民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無償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 )有。 三、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由主管機關依財務計畫需要,於徵收計 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 四、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讓售需地機 關。 五、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前項第二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如該事業得許民營者,其用地應依前項 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撥用或讓售地價及標售底價,以開發總費用為基 準,按其土地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等條 件之優劣估定之。 依第一項第五款標租時,其期限不得逾九十九年。 第一項第五款土地之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
【評論主題】24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B)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就其應納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C)私人捐贈供興辦
【評論內容】第 35-1 條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左 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評論主題】3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其土地增值稅應如何課徵?(A)不課稅 (B)減徵百分之五 (C)減徵百分之十 (D)減徵百分之二十
【評論內容】第 35-2 條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 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 ,課徵土地增值稅。
【評論主題】17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鹽業、礦業、水利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由下列何機關會同建築管理、地政機關訂定?(A)交通部 (B)經濟部 (C)財政部 (D)內政部
【評論內容】第 9 條 下列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但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二、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三、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七十。容積率百分之三百。 五、窯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交通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七、遊憩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八、殯葬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九、特定目的事業...
【評論主題】13 依土地法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面積的限制,應由那個機關進行規範?(A)內政部 (B)外交部(C)管轄該土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D)財政部
【評論內容】第 19 條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 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32 下列何者非屬依土地法規定得徵收私有土地之情形?(A)私有土地面積超過最高限額,不依規定分劃出售者(B)為興辦公用事業(C)非都市土地開發,未依規定提供公共設施用地者(D)新設之都市,得由政府依都
【評論內容】A)土地法 第 28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土地,得斟酌地方情形,按土地種類及性 質,分別限制個人或團體所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限制私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第 29 條 私有土地受前條規定限制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辦法,限 令於一定期間內,將額外土地分劃出賣。 不依前項規定分劃出賣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本法徵收之。 前項徵收之補償地價,得斟酌情形搭給土地債券。
【評論主題】30 下列何者為塗銷登記之原因?(A)法院之確定判決致使權利消滅 (B)土地滅失時(C)法院為破產宣告時 (D)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3 條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 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 銷登記。 前項因拋棄申請登記時,有以該土地權利為標的物之他項權利者,應檢附 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同時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 記。
【評論主題】29 土地權利信託,以契約為之者,信託登記應由何人申請?(A)委託人 (B)受託人 (C)受益人 (D)委託人會同受託人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 第 125 條 信託以契約為之者,信託登記應由委託人與受託人會同申請之。
【評論主題】26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規定,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各項法定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下列那項事業不在該條例之規範內?(A)國營事業 (B)水利事業 (C)娛樂事業 (D)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評論內容】第 3 條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 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一、國防事業。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八、社會福利事業。 九、國營事業。
【評論主題】25 依土地法規定,共有土地之設定負擔,得以多數共有人同意而行之;但排除下列何項權利之適用?(A)地上權 (B)農育權 (C)典權 (D)抵押權
【評論內容】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 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 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 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
【評論主題】24 下列何者不屬於地籍圖重測的原因?(A)地籍原圖破損 (B)地籍原圖滅失(C)地籍原圖掃描存檔 (D)地籍原圖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
【評論內容】土地法 第 46-1 條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 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評論主題】23 依土地法第 2 條規定,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建築用地、直接生產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土地四類。請問下列何種土地使用不屬於交通水利用地?(A)水源地 (B)道路 (C)港灣 (D)湖泊
【評論內容】第 2 條 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 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 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 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第二類 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 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 第三類 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 等屬之。 第四類 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前項各類土地,得再分目。
【評論主題】22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累進起點地價係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幾公畝之平均地價為基準?(A) 3 公畝 (B) 6 公畝 (C) 7 公畝 (D) 10 公畝
【評論內容】第 18 條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 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
【評論主題】20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以下列何種方式撥供該管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分配?(A)出租 (B) BOT(C)作價或領回土地方式 (D)設定地上權
【評論內容】第 43 條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以作價或領回土地方式撥供該管 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分配。但區段徵收前已作為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第二款用地使用者,應無償撥供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 前項以作價方式提供者,其地價準用第三十條規定計算。以領回土地方式 提供者,其領回土地面積按區段徵收之抵價地面積比率計算,配回原管理 機關,配回之土地應以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為優 先,並依區段徵收計畫處理。
【評論主題】18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不得私有之土地?(A)濕地(B)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C)公共需用之水源地(D)公共交通道路
【評論內容】第 14 條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 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5 依土地法規定,於一定期間內就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之全部為土地登記,稱為下列何種登記?(A)土地總登記 (B)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C)囑託登記 (D)建物第一次登記
【評論內容】第 38 條 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 依本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 前項土地總登記,謂於一定期間內就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之全部為土地 登記。
【評論主題】11 依土地法規定,預告登記對於特定原因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所謂特定原因不包括下列何者?(A)徵收 (B)土地重劃 (C)法院判決 (D)強制執行
【評論內容】第 79-1 條 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 為之: 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 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
【評論主題】9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登記費計算標準為何?(A)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 (B)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C)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三 (D)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四
【評論內容】第 76 條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 納登記費。 聲請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前項繳納登記費外 ,免納登記費。
【評論主題】8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設有典權者,其房屋稅應向何人徵收?(A)所有權人 (B)出典人 (C)典權人 (D)出租人
【評論內容】第 4 條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 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 用人代繳。 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 權。 第一項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 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 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 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評論主題】6 依土地法規定,基地租用之年租金,不得超過基地申報地價之比例為何?(A)基地申報地價總額年息 5%為限 (B)基地申報地價總額年息 10%為限(C)基地申報地價總額年息 15%為限 (D)基地申報地
【評論內容】第 105 條 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均準 用之。 第 97 條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 限。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 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評論主題】5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部分,課稅面積之最低標準為何?(A)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B)不得少於全部面
【評論內容】房屋稅條例第5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 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 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 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 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 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 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 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3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都市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若依權利變換取得者,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其相關稅賦減免,下列何者正確?(A)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二十 (B)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三十
【評論內容】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 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 收。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 法課徵之。 二、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 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四、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五、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 免徵土地增值稅。 六、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 稅及契稅。
【評論主題】2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規定,在都市計畫區內被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標準為何?(A)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 (B)毗鄰公共設施用地之平均市價(C)毗鄰商業區之平均市價 (D)毗
【評論內容】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 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 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 據。 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1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何項情形,不屬於得以囑託方式辦理登記者?(A)因土地重測或重劃確定之登記 (B)因土地徵收或撥用之登記(C)信託登記 (D)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第29條: 政府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 一、因土地徵收或撥用之登記。 二、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三、因土地重測或重劃確定之登記。 四、因地目等則調整之登記。 五、依土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公有土地之登記。 六、依土地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五項或 地籍清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國有土地之登記。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或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六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十 一條規定之登記。 八、依破產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之登記。 九、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登記。 十、依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法定抵押權之設定及 塗銷登記。 十一、依第一百四十七條但書規定之塗銷登記。 十二、依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十三、其他依法規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者。
【評論主題】14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市地重劃之負擔,包括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及費用負擔。下列何者非屬公共設施用地負擔?(A)溝渠用地(B)零售市場用地(C)國民中學用地(D)機關用地
【評論內容】第 60 條 依本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 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 場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 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 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如 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其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 法院強制執行。 重劃區內未列為前項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於土地交換分配時, 應以該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 依第一項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 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 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40 有關長期持有土地之土地增值稅減徵,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0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二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二十(B)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三
【評論內容】第 40 條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下列規定: 一、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 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二十。 二、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 數額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 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三十。 三、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 數額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 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因修正前項稅率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政 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
【評論主題】5、沆碭
【評論內容】第 60 條 依本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 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 場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 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 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如 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其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 法院強制執行。 重劃區內未列為前項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於土地交換分配時, 應以該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 依第一項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 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 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