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y】評論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3 條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 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 銷登記。 前項因拋棄申請登記時,有以該土地權利為標的物之他項權利者,應檢附 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同時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 記。
【景揚】評論
土地登記規則第148條:土地滅失時應申請消滅登記。
【景揚】評論
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