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稅法第3條Ⅰ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左:一、土地所有權人。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Ⅱ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田賦以共有人所推舉之代表人為納稅義務人,未推舉代表人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