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若勞工確實無法勝任工作,因而被雇主解僱,勞工可否向雇主主張資遣費請求權?
(A)可以
(B)不可以
(C)由雇主決定
(D)須經司法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3908
統計:A(365),B(61),C(4),D(5),E(0)

用户評論

Mini Chu】評論

如果公司和勞工約定試用期,之後認為勞工不適任想終止契約,勞工該怎麼辦呢?可以要求公司付資遣費嗎?答案:1、 終止契約的事由:除非公司認為勞工對工作確實無法勝任或公司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等情況或勞工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所述無正當理由曠工達一定天數、嚴重違反勞動契約等重大事由,不然公司是不可以隨意終止契約的喔。2、 資遣費給予:如果公司是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情況終止契約,公司應該要給勞工資遣費。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依比例計給,假設勞工試用期間為3個月,則以(3/12)*(1/2)*平均工資計算資遣費,同時公司應該在終止契約後30天內發給。

GRACE】評論

名  稱: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