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 Chu】評論
第 10 條(工作年資之合併計算)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瓜瓜】評論
請問因故停止←是要有正當合理理由中斷對吧,如果題目是離職又想回去工作的也算嗎?謝謝回答:)
【醉心】評論
https://www.1111.com.tw/dayoff/discussTopic.asp?cat=vacationQuestion&id=127432樓上可參考
【小銀】評論
勞動基準法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