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依民國98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調整事項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A)具相同主張但未加入工會之勞工達十人以上者(B)員工未滿十人之事業單位,具相同主張但未加入工會之

【評論內容】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規定,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應為工會。但有下列情形者,亦得為勞方當事人:1、未加入工會,而具有相同主張之勞工達10人以上。

【評論主題】依民國98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調整事項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A)具相同主張但未加入工會之勞工達十人以上者(B)員工未滿十人之事業單位,具相同主張但未加入工會之

【評論內容】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規定,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應為工會。但有下列情形者,亦得為勞方當事人:1、未加入工會,而具有相同主張之勞工達10人以上。

【評論主題】14 下列何者非屬刑事訴訟法所稱之當事人?(A)檢察官 (B)告訴人 (C)自訴人 (D)被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3條(刑事訴訟之當事人)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評論主題】22 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依團體協約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其協商代表之產生方式?(A)依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B)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C)由主管機關召集勞雇雙方組成

【評論內容】第8條(協商代表產生方式)  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其協商代表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產生:   一、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   二、依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三、經通知其全體會員,並由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   前項協商代表,以工會或雇主團體之會員為限。但經他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協商代表之人數,以該團體協約之協商所必要者為限。

【評論主題】30.依據公務員相關法律規定,公務員負有服從長官命令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為非?(A)長官對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B)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認為違法時,應負報告之義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評論主題】14 下列何者非屬刑事訴訟法所稱之當事人?(A)檢察官 (B)告訴人 (C)自訴人 (D)被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3條(刑事訴訟之當事人)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評論主題】22 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依團體協約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其協商代表之產生方式?(A)依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B)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C)由主管機關召集勞雇雙方組成

【評論內容】第8條(協商代表產生方式)  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其協商代表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產生:   一、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   二、依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三、經通知其全體會員,並由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   前項協商代表,以工會或雇主團體之會員為限。但經他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協商代表之人數,以該團體協約之協商所必要者為限。

【評論主題】30.依據公務員相關法律規定,公務員負有服從長官命令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為非?(A)長官對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B)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認為違法時,應負報告之義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評論主題】9 甲縣政府以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為由,變更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案,於內政部核定後,經甲縣政府發布實施。下列何者錯誤?(A)縣(市)

【評論內容】

第 21 條主要計畫經核定或備案後,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於接到核定或備案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發布實施,並應將發布地點及日期登報周知。

內政部訂定之特定區計畫,層交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前項之規定發布實施。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未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發布者,內政部得代為發布之。

第 27 條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n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

【評論主題】8 關於解釋性行政規則,下列何者錯誤?(A)僅為表達行政機關解釋及適用法律之見解,對人民不具有直接之拘束力(B)對於法院而言,於解釋法律過程,得不受解釋性行政規則之拘束(C)其目的在於協助下級機關或屬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 第159條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行政程序法 第160條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評論主題】【題組】11 承上題,主管機關於發給甲營業許可之前,有關聽證程序,下列何者錯誤?(A)舉行聽證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B)若相關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主管機關得不舉行聽證(C)已依行政程序法第 3

【評論內容】

第39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第54條

依本法或其他法規舉行聽證時,適用本節規定

第102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39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39條 (已在調查中給予陳述意見)

 第107條 (已聽證之行政處分)機關已決定舉行聽證者,皆無須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10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

【評論主題】17 下列關於訴願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A)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B)原行政處分機關於相

【評論內容】

第 58 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

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評論主題】19 定期契約屆滿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 90 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多少日者,視為不定期契約?(A) 10 日 (B) 20 日 (C) 30 日 (D) 40 日

【評論內容】第十五條第二項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36 根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職災工資補償滿 2 年後,雇主可以終結工資補償責任,但須一次給付幾個月的平均工資?(A) 24 個月 (B) 40 個月 (C) 45 個月 (D) 60 個月代號:450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 ... (2)、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3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評論主題】35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受僱者全年最多得請幾日之家庭照顧假?(A) 3 日 (B) 4 日 (C) 5 日 (D) 7 日

【評論內容】勞工請安胎假與家庭照顧假,僱主拒絕給假,或藉此影響考績、全勤獎金,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可處1萬到10萬元罰鍰。

【評論主題】30 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多少之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A)十 (B)十五 (C)十八 (D)二十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

【評論主題】29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多少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A) 1 個月 (B) 2 個月 (C) 3 個月 (D) 4 個月

【評論內容】第 10  條(工作年資之合併計算)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評論主題】28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或 1 個月內曠工達多少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A) 5 日 (B) 6 日 (C) 7 日 (D) 8 日

【評論內容】「懲戒性解僱」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評論主題】27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1 個月不得超過多少小時?(A) 24 小時 (B)

【評論內容】第 32  條(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評論主題】26 若勞工確實無法勝任工作,因而被雇主解僱,勞工可否向雇主主張資遣費請求權?(A)可以 (B)不可以 (C)由雇主決定 (D)須經司法判決

【評論內容】如果公司和勞工約定試用期,之後認為勞工不適任想終止契約,勞工該怎麼辦呢?可以要求公司付資遣費嗎?

答案:1、 終止契約的事由:除非公司認為勞工對工作確實無法勝任或公司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等情況或勞工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所述無正當理由曠工達一定天數、嚴重違反勞動契約等重大事由,不然公司是不可以隨意終止契約的喔。

2、 資遣費給予:如果公司是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情況終止契約,公司應該要給勞工資遣費。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依比例計給,假設勞工試用期間為3個月,則以(3/12)*(1/2)*平均工資計算資遣費,同時公司應該在終止契約後30天內發給。

【評論主題】25 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之勞工,事業單位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調整其強制退休年齡,但不得少於幾歲?(A) 50 歲 (B) 55 歲 (C) 60 歲 (D) 62 歲

【評論內容】第 54 條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評論主題】23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 2 週內 2 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2 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

【評論內容】第 30  條(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評論主題】22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之規定,勞工年滿 60 歲,工作年資滿多少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A) 10 年 (B) 15 年 (C) 20 年 (D) 25 年

【評論內容】勞工只要年滿60歲以上者,即可向勞工保險局請領。如提繳之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應請領月退休金

【評論主題】21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 10 年以上者,每 1 年加給 1 日特別休假,加至多少日為止?(A) 20 日 (B) 30 日 (C) 40 日 (D) 50 日

【評論內容】

勞基法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 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 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 至三十日為止。

【評論主題】17 雇主資遣員工時,若未於員工離職之 10 天前通報就業服務機構,最高可被處以多少罰鍰?(A)新臺幣 3 萬元 (B)新臺幣 6 萬元 (C)新臺幣 15 萬元 (D)新臺幣 30 萬元

【評論內容】雇主在資遣員工時,依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違反者,可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而且雇主這項公法上之列冊通報義務,不因已依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給付被資遣員工預告期間工資而免除。

【評論主題】16 下列事項非有工會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A)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B)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C)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D)

【評論內容】第 27 條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會員或會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每一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其委託方式、條件、委託數額計算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委託代表出席時,其委託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僅得委託所屬工會或各該本業之其他會員代表。第 37 條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自行宣告解散:一、破產。二、會員人數不足。三、合併或分立。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認有必要時。工會無法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自行宣告解散或無從依章程運作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

【評論主題】13 團體協約為定期者,其期限不得超過多少年?(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4 年

【評論內容】第二十五條, 團體協約為定期者,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者,視為三年。

【評論主題】12 下列何者非工會法所定之工會組織類型?(A)企業工會 (B)產業工會 (C)職業工會 (D)廠場工會代號:4505頁次:4-2

【評論內容】第 6 條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評論主題】11 工會會員年滿幾歲得被選舉為工會之理事、監事?(A) 18 歲 (B) 20 歲 (C) 30 歲 (D) 40 歲

【評論內容】第十九條 工會會員年滿二十歲者,得被選舉為工會之理事、監事。

【評論主題】10 工會會員代表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多少年?(A) 3 年 (B) 4 年 (C) 5 年 (D) 6 年

【評論內容】第13條工會章程之訂定,應經成立大會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並經出席 ... 工會會員代表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

【評論主題】9 工會理事長連選得連任幾次?(A) 1 次 (B) 2 次 (C) 3 次 (D)無限制

【評論內容】第 20 條, 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 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評論主題】8 下列那一個政府部門負責辦理職業病調查與鑑定之規劃執行?(A)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B)職業安全衛生署(C)勞動檢查機構 (D)勞工保險局

【評論內容】

 職業安全衛生署掌理職業安全衛生、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勞動監督檢查、職業災害勞工補助與重建等相關業務之政策、法規、制度之推動及督導,將安全衛生政策規劃與執行垂直整合,齊一政策與執行之步調,並納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業務,完備職業傷病防治、職業病調查鑑定、職業災害勞工復工、復健、權益協助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系統,及透過醫療職能復健、社會復健及職業重建等之服務架構,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整合個案管理及服務資源。

01. 職業安全衛生政策規劃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02. 勞動檢查政策規劃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03.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政策規劃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04. 職業安全衛生制度之規劃、推動及管理。05. 職業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檢查之推動、執行及監督。06. 勞工健康促進、職業病調查與鑑定、職業傷病防治之推動及管理。07. 職業災害預防、職業災害勞工補助與重建之推動、監督及管理。08. 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勞動檢查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事項。

【評論主題】6 依團體協約法之規定,一方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不得拒絕進行協商,稱之:(A)和平協商 (B)公平協商 (C)合理協商 (D)誠信協商

【評論內容】第  6  條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理由:一、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二、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三、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評論主題】1 我國研究勞動政策與安全衛生之政府機構為:(A)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B)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C)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D)各地方政府之勞政主管機關

【評論內容】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為我國唯一勞動政策與安全衛生研究政府機關,以「尊嚴的勞動、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為願景與任務目標,期能「以全球化的思維,關注產業發展的脈動;運用研發成果,協助事業單位應用並落實管理以維護勞工安全與健康」之目標,作為研究所之核心價值。職業安全衛生問題是動態性的,往往隨時間與環境的不同而改變,配合政府及產業變遷需求,持續進行各項勞動政策與安全衛生研究工作,為我國勞動科技研究發展繼續努力。除解決職業安全衛生問題外,並以前瞻科學技術掌握勞動情勢,以知識與證據基礎支援決策,成為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決策智庫。

01. 勞動市場、人力資源及就業安全之研究。02. 勞動關係、勞動條件及勞動福祉之研究。03. 職業安全衛生技術及管理之研究。04. 職業傷病危害評估及管理之研究。05. 研究企劃管理及成果推廣。

【評論主題】36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規定,雇主對下列何種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A)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B)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C)輪班、夜間工作、長

【評論內容】第 6 條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十一、防止水患或火...

【評論主題】23 下列對於就業服務法有關政府就業服務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A)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服務,以酌收工本費為原則(B)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提供就業市場資訊(C)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其業務區域內之學校

【評論內容】第 12 條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在各地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直轄市、縣 (市) 轄區內原住民人口達(二萬人)以上者,得設立因應原住民族特殊文化之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評論主題】47 依職業訓練法第 26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訓練師之何種訓練?(A)職前訓練 (B)轉業訓練 (C)補充訓練 (D)第二專長訓練

【評論內容】第 26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訓練師之養成訓練、補充訓練及進修訓練。

【評論主題】42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規定,年滿 60 歲且有下列何種保險年資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A)保險年資合計滿 10 年者 (B)保險年資合計滿 15 年者(C)保險年資合計滿 20 年者 (D

【評論內容】第 58  條(老年給付之情況)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評論主題】41 下列對於就業服務法總則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A)國民有選擇職業之自由,但為法律所禁止或限制者不在此限(B)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應按居住地接受政府提供之就業服務(C)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

【評論內容】第 3 條國民有選擇職業之自由。但為法律所禁止或限制者,不在此限。第 4 條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接受就業服務一律平等。第 5 條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評論主題】26 依團體協約法第 19 條規定,關於團體協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協約所屬雇主及勞工間勞動契約之內容(B)勞動契約所約定勞動條件,當然為相關團體協約所

【評論內容】第 19 條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協約所屬雇主及勞工間勞動契約之內容。勞動契約異於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者,其相異部分無效;無效之部分以團體協約之約定代之。但異於團體協約之約定,為該團體協約所容許或為勞工之利益變更勞動條件,而該團體協約並未禁止者,仍為有效。

【評論主題】24 依就業服務法第 23 條規定,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就業促進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得鼓勵雇主協商工會或勞工,循縮減工時、調整薪資、辦理教育訓練等方式,以避免裁減員工

【評論內容】第 2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得鼓勵雇主協商工會或勞工,循縮減工作時間、調整薪資、辦理教育訓練等方式,以避免裁減員工;並得視實際需要,加強實施職業訓練或採取創造臨時就業機會、辦理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輔導措施;必要時,應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促進其就業。前項利息補貼、津貼與補助金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23 下列對於就業服務法有關政府就業服務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A)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服務,以酌收工本費為原則(B)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提供就業市場資訊(C)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其業務區域內之學校

【評論內容】

第十三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

第十四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求職人及雇主申請求職、求才登記,不得拒絕。但其申請有違反法令或拒絕提供為推介就業所需之資料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求職人為生活扶助戶者,其為應徵所需旅費,得酌予補助。

第十六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蒐集、整理、分析其業務區域內之薪資變動、人力供需及未來展望等資料,提供就業市場資訊。

第十七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國民選擇職業或職業適應,應提供就業諮詢。

第十八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其業務區域內之學校應密切聯繫,協助學校辦理學生職業輔導工作,並協同推介畢業學生...

【評論主題】21 對於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下列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負擔比例之敘述,何者正確?(A)被保險人負擔 40%,中央政府補助 60% (B)被保險人負擔 60%,中央政

【評論內容】第 十五 條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五、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評論主題】19 依勞動檢查法第 4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勞動檢查事項範圍?(A)依勞動檢查法規定應執行檢查之事項(B)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C)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D)其他勞動法令未予規定之聯合國及

【評論內容】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如左:一、依本法規定應執行檢查之事項。二、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三、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四、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評論主題】14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5 條規定,對於事業單位選擇適用年金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A)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一百人以上 (B)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C)得為以書面選擇投保年金保

【評論內容】第 35 條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200人)以上,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為以(書面)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評論主題】21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幾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A) 3 年 (B)5 年 (C)10 年 (D)15 年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第一項所稱已開始執行,如已移送執行機關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二、已開始調查程序。第三項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事件,亦適用之。

【評論主題】14 下列何者非屬刑事訴訟法所稱之當事人?(A)檢察官 (B)告訴人 (C)自訴人 (D)被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3條(刑事訴訟之當事人)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評論主題】15 內亂罪之案件,依法律規定,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A)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 (B)最高法院(C)高等法院 (D)地方法院

【評論內容】高等法院之管轄: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之第一審案件。高等法院原為第二審管轄法院,但對上列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第二審案件。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之裁定,依法抗告之案件。

【評論主題】8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的適用範圍?(A)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B)行政法上行為義務(C)行政法上不行為義務(D)行政輔助行為義務

【評論內容】第 2 條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評論主題】15 下列何者為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A)審理總統之彈劾案 (B)解散立法院(C)審理總統當選無效之訴訟 (D)審理總統之罷免案

【評論內容】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其職權主要在於審理以下四類案件:其一、解釋憲法案件。其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對於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令案件,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對於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之。

【評論主題】2049若基於公益上之需要,對於某種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依據法的政策,予以擬定,不容以反證推翻之者,法律條文上常用的文句是:(A)推定 (B)不在此限 (C)視為 (D)亦同

【評論內容】(推定-可推翻)(視為-不可推翻)視為-擬制-不可推翻--即基於公益上之需要,對於各種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依據法的政策,而擬定也。

【評論主題】2043綜觀系爭之法律條文前後關連位置,或相關法條之法意,藉以闡明規範意旨,學說上稱依此種解釋技術或解釋觀點所為之解釋為:(A)反對解釋 (B)比較解釋 (C)體系解釋 (D)文義解釋

【評論內容】體系解釋又稱系統解釋,係以特定法律條文在整個法律體系上的地位及法條與其他法條之關係,依其章節條款之關聯性或相關法條之意義,藉此闡明規範意旨。

【評論主題】2005下列何者並非法律解釋的技術方法?(A)大法官解釋 (B)歷史解釋 (C)體系解釋 (D)文義解釋

【評論內容】

⑴文義解釋是指從法律條文的字面意義來說明法律規定的含義。

  ⑵歷史解釋是指通過研究有關立法的歷史資料或從新舊法律的對比中瞭解法律的含義。

  ⑶體系解釋是指將被解釋的法律條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個法律體系中,聯繫此法條與其他法條的相互關係來解釋法律。

  ⑷目的解釋是指從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來解釋法律。這裡的目的不僅是指原先制定該法律時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該法律在當前條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個別法條、個別制度的目的。

【評論主題】2003法官為終身職,不得基於下列何者原因予以免職?(A)考績處分 (B)刑事處分 (C)懲戒處分 (D)禁治產宣告

【評論內容】憲法第八十一條明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之規定

【評論主題】1902下列何者為程序法?(A)破產法 (B)刑法 (C)民法 (D)商事法

【評論內容】破產法乃是破產之後的法定程序,故為程序法

實體法:規定權利與義務本體之法。

程序法:實現權利與義務之手續規定,當權利義務發生問題如何解決之方法。

【評論主題】2490下列何人極力主張「權力抑制權力」?(A)洛克(Locke) (B)孟德斯鳩(Montesquieu)(C)盧梭(Rousseau) (D)康德(Kant)

【評論內容】立法、行政與司法「三權分立」),將其分離並交由不同組織其國家機關執掌,以確保這些權力其其牽制與均衡(checks and balances),避免國家權力過度集中的制度。

【評論主題】2489奠定近代三權分立理論者是那一個人?(A)洛克 (B)盧梭 (C)孟德斯鳩 (D)普凡道夫

【評論內容】天賦人權:天空落下權力給客人>洛克

【評論主題】2482刑法第二十四條所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A)不管是否過當均不處罰 (B)要加以處罰(C)若未過當則不罰 (D)由法官自由決定是否處罰

【評論內容】「緊急避難」規定在刑法總則第二十四條,條文的第一項是這樣規定的:「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由這法條的規定來看,緊急避難的行為,如果合予刑法的規定,雖然在避難的過程中,所實施手段侵害到他人的法益,在刑法上也是行為不罰,不用負起刑事責任。避難行為縱然過當,也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評論主題】2693監督縣自治者為:(A)直轄市 (B)行政院 (C)省 (D)省諮議會

【評論內容】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評論主題】2679下列何者為專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A)教育制度 (B)貨幣制度 (C)失業救濟 (D)警察制度

【評論內容】第 107 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一 外交。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四 司法制度。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八 國營經濟事業。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十 度量衡。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評論主題】2644下列事項何者不屬於監察院之權限?(A)彈劾權 (B)糾舉權 (C)同意權 (D)審計權

【評論內容】

憲法97(糾正權、糾舉權、及彈劾權之行使)

Ⅰ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Ⅱ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評論主題】2587總統發布緊急命令,須先經何機關之決議,為必要之處置?(A)立法院院會 (B)國民大會 (C)國家安全會議(D)行政院會議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

【評論主題】2577我國憲法規定,總統除犯何種罪以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A)性侵犯與性騷擾(B)殺人罪與傷害罪(C)內亂罪與外患罪(D)竊盜罪與侵占罪

【評論內容】憲法第52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罪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而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乃在使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究,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故為一種暫時性之程序障礙,而非總統就其犯罪行為享有實體之免責權。這是對人效力的特別規定

【評論主題】2531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依法徵收人民之土地,對土地所有權人而言係為公共利益所受特別犧牲,國家對其應負有:(A)賠償責任 (B)補償責任 (C)回復原狀之責任(D)照市價收買之責任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係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之謂。規定此項徵收及其程序之法律必須符合必要性原則,並應於相當期間內給予合理之補償。合法→損失補償違法→損害賠償

【評論主題】3172拾得遺失物者,得向失主請求遺失物價值幾分之幾之報酬?(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五分之一 (D)十分之一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381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805、805-1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 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評論主題】11 勞工加班,雇主應給與加班費。勞工加班在 2 小時以內者,根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雇主應如何給加班費?(A)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B)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C)按平日每

【評論內容】雇主以解雇來脅迫勞工加班,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條的規定,刑責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49 我國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下列何者非工作規則之訂立事項?(A)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B)勞資會議之實施(C)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D)

【評論內容】(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 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評論主題】46 下列何者為我國勞動檢查法所訂之主管機關?(A)行政院 (B)縣(市)政府 (C)勞工局 (D)職業安全衛生署

【評論內容】第  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評論主題】45 根據我國勞動檢查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勞動檢查員之職權?(A)勞動檢查員得不通知雇主,隨時進入事業單位執行檢查職務,雇主不得無故對該檢查拒絕、規避或妨礙(B)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要求雇主提供必要

【評論內容】1. 出示檢查證之後,可以隨時進入事業單位。(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勞動檢查法第十四條第一項)2. 各事業單位之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可以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員執行檢查職務。(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勞動檢查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第二項)3. 遭受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可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查強制檢查。(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勞動檢查法第十四條第二項)4. 可以就勞動檢查範圍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可以製作談話記錄或錄音。(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第一項)5. 要求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勞...

【評論主題】41 職業災害尚未認定之前,勞工之請假應如何辦理?(A)勞工應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可再請公傷病假(B)勞工應先請特別休假,無特別休假者或特別休假期滿,則再請普通傷病假(C)勞工應先請公傷病

【評論內容】第二十九條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評論主題】17 根據我國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 5 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多少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A)30 個月 (B)40 個月 (C)5

【評論內容】第 59 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

【評論主題】11 勞工加班,雇主應給與加班費。勞工加班在 2 小時以內者,根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雇主應如何給加班費?(A)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B)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C)按平日每

【評論內容】

《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

(延長工作時間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三、依第32條第3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評論主題】10 勞工違背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不參加勞工保險及辦理勞工保險手續者,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A)投保與否是勞工自己的事,勞工有自由決定的權利 (B)會被處 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罰鍰(C)會被

【評論內容】第七十一條勞工違背本條例規定,不參加勞工保險及辦理勞工保險手續者,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6 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傷病事故,在保險效力停止後,最長於多少時間內,仍可請領同一傷病及其所引起的疾病之傷病給付?(A)6 個月內 (B)10 個月內 (C)12 個月內

【評論內容】勞保條例第 20 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評論主題】74.提起撤銷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幾日內為之?答案顯示:(A)二十日(B)一個月(C)二個月(D)三個月

【評論內容】行政處分→30日→提訴願(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訴願決定書→2個月→提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

【評論主題】69.在行政訴訟中,對於裁定不服,得為:(A)抗告(B)上訴(C)訴願(D)請願

【評論內容】尚未確定的裁定→抗告已經確定的裁定→再審尚未確定的判決→上訴已經確定的判決→非常上訴未確定之裁定

【評論主題】50 依就業保險法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幾日內給付之?(A)10 日(B)15 日(C)20 日(D)30 日

【評論內容】第二十二條之一(保險給付期限及逾期之規範)

【評論主題】35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滿 15 歲之人從事工作;但下列何者不在此限?(A)國民中學畢業者(B)低收入戶子女(C)雇主提出特別保護證明者(D)經家長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而同

【評論內容】第四十五條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7 根據工會法規定,工會會員人數在幾人以上者,得依章程選出會員代表?(A)50 人(B)100 人(C)200 人(D)300 人

【評論內容】第十四條:工會會員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時,得依會員代表選舉辦法選出會員代表,由會員大會改設會員代表大會。 前項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應包含會員代表產生之資格、條件、處理程序,其授權由理事會訂定後 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評論主題】79 現行行政訴訟之審級有幾審?(A)一審(B)二審(C)三審(D)四審

【評論內容】

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於100.11.23修訂,101年9月6號施行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程序事件之第一審、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

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及行政訴訟強制執行等事件。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通常程序事件之第一審、簡易程序與交通裁決之上訴及抗告等事件。

最高行政法院除審理通常程序之上訴及抗告事件外,於有統一法律見解必要時,

亦受理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之簡易程序及交通裁決之上訴或抗告事件。

所謂「三級」,係指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設立後,行政法院將有最高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三級,負責審理行政訴訟事件。

 

所謂「二審」,係指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由地方法

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其第二審原...

【評論主題】【題組】10.下列何者與上文所述意境最為接近?(A)飄飄何所似?天地一沙鷗(B)坐觀垂釣者,徒有羨魚情(C)行到水窮處,坐看雲起時(D)來往不逢人,長歌楚天碧

【評論內容】人生境界也是如此。在生命的過程中,不論是經營愛情、事業、學問等等,你勇往直前,到後來竟然發現那是一條絕路,沒法走下去了,山窮水盡悲哀失落的心境難免出現。此時不妨往旁邊或回頭看看,也許有別的路通往別處;即使根本沒有路可走了,往天空看吧!雖然身體在絕境中,但是心靈還可以暢遊太空,還可以很自在、很愉快地欣賞大自然,體會寬廣深遠的人生境界,再也不會覺得自己窮途末路。  「行到水窮處,坐看雲起時」有兩種境界在其中。第一種,處絕境時不要失望,因為那正是希望的開始;山裡的水是因雨而有的,有雲起來就表示水快來了。另一種境界是,即使現在不下雨也沒關係,總有一天會下雨。

【評論主題】8.「外而貞定宇宙,內而安頓身心,中而主持世道,這種『合內外,一天人、貫古今』的努力正是有宋三百年承先啟後,繼往開來的偉大精神所寄吧!」(高大鵬〈谿山行旅圖〉)下列敘述何者較接近上文意旨?(A)至人無

【評論內容】

為天地立心:

儒家經典《易傳》中有一個關於天、地、人的「三才」宇宙模式,因此,天地就是指天

地之間的意思,自然包括「人」。筆者在「三字經意譯本」(第50頁),也曾說「天覆乎

上,地載乎下,人居中間,這三者息息相關,而形成了整個世界和宇宙。所以「為天地

立心,是指為天、地、人這三才建立一套以「仁、孝」等道德倫理為核心的精神價值系

統,這就是天心。

 

為生民立命:

生民就是老百姓,就是人民。命是指老百姓的命運,中國人自古就流行著人不可和命爭的

思想,一切都聽天由命,人生來只能聽憑命運的擺布。但是命有定與不定的部份,定的部

份如出身,聰明才智,相貌的美醜…。而我們要努力改變的,就是那「不定」的部分。張

載所說的「為生民立...

【評論主題】7.《漢書.藝文志》曰:「儒家者流,蓋出於司徒之官,助人君順陰陽、明教化者也。游文於六經之中,留意於仁義之際。祖述堯、舜,憲章文、武,宗師仲尼,以重其言,於道最為高。」下列敘述何者並不包含在《漢書.藝

【評論內容】儒家學派,其源頭來自於掌管教化的司徒官,其宗旨就是輔助君主、順應陰陽、提倡教化。他們涵泳於六經的教誨中,時常留意推行仁義的機會。

【評論主題】4.客有過主人者,見其竈直突,傍有積薪,客謂主人:「更為曲突,遠徙其薪,不者,且有火患。」主人嘿然不應。俄而家果失火,鄰里共救之,幸而得息。於是殺牛置酒,謝其鄰人,灼爛者在於上行,餘各以功次坐,而不錄

【評論內容】我聽說有一個造訪主人的客人,看到主人的爐灶的煙囪是直的,旁邊還堆積着柴草,便對主人說:‘重新造一個彎曲的煙囪,將柴草遠遠地遷移。不然的話,會有發生火災的憂患。’主人沉默不答應。不久,家裏果然失火,鄰居們一同來救火,幸好把火撲滅了。於是,主人殺牛擺酒來感謝他的鄰人。被火燒傷的人在上位,其他的各自以功勞的大小依次坐,但是沒有請說改“曲突”的那個人。有人對主人說:‘當初如果聽了那位客人的話,也不用破費擺設酒席,始終也不會有火災的憂患。現在評論功勞,邀請賓客,為什麼建議‘曲突徙薪’的人沒有受到恩惠,而被燒傷的人卻被奉為上賓呢?’主人這才醒悟去邀請那位客人。”【釋義】 把煙囪改建成彎的,把灶旁的柴草搬走。

【評論主題】34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下列何項機關執行之?(A)行政執行分署 (B)地方法院執行處 (C)財政部 (D)內政部

【評論內容】第 4 條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評論主題】50 依行政程序法,對當事人之送達,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為:(A)公示送達 (B)留置送達 (C)寄存送達 (D)電子送達

【評論內容】第 78 條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