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民國98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調整事項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
(A)具相同主張但未加入工會之勞工達十人以上者
(B)員工未滿十人之事業單位,具相同主張但未加入工會之勞工達三分之二者
(C)受未加入工會之勞工十人以上所委託之勞資協會
(D)工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62176
統計:A(44),B(40),C(217),D(5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勞工、勞資爭議
用户評論
【Mini Chu】評論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規定,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應為工會。但有下列情形者,亦得為勞方當事人:1、未加入工會,而具有相同主張之勞工達10人以上。
【lain13413】評論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7條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一、工會。二、未加入工會,具有相同主張之勞工達10人。三、受僱於僱用勞工未滿10人之事業單位,其未加入工會之勞工具有相同主張者達2/3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