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 Chu】評論
雇主在資遣員工時,依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違反者,可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而且雇主這項公法上之列冊通報義務,不因已依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給付被資遣員工預告期間工資而免除。
【hillary6420】評論
補充:就服法罰則第6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