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llary6420】評論
立法院於104.11.27三讀通過,修正第44條及第46條:增訂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雇主倘違反前開規定,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另增訂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之規定,雇主倘違反前開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lo】評論
謝謝^^
【拚令】評論
如3F~已修法改答案~謝謝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