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ja】評論
公路法第三條:本法所稱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市區道路條例第四條 :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