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ini Ch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勞基法第三十八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 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 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 至三十日為止。
【用戶】sagenitic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105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 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