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下列何者非屬依土地法規定得徵收私有土地之情形?
(A)私有土地面積超過最高限額,不依規定分劃出售者
(B)為興辦公用事業
(C)非都市土地開發,未依規定提供公共設施用地者
(D)新設之都市,得由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將市區土地之全部或一部依法徵收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69444
統計:A(107),B(30),C(328),D(38),E(0)

用户評論

Ay】評論

A)土地法 第 28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土地,得斟酌地方情形,按土地種類及性 質,分別限制個人或團體所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限制私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第 29 條 私有土地受前條規定限制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辦法,限 令於一定期間內,將額外土地分劃出賣。 不依前項規定分劃出賣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本法徵收之。 前項徵收之補償地價,得斟酌情形搭給土地債券。

王貞節】評論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6 條申請人於非都市土地開發依相關規定應興闢公共設施、繳交開發影響費、捐贈土地或繳交土地代金或回饋金時,應先完成捐贈之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分割、移轉登記,並繳交開發影響費、土地代金或回饋金後,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並函請土地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加註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

小法(已上榜)】評論

選項(B)土地法 208條國家因左列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本法之規定,征收私有土地。但征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一、國防設備。二、交通事業。三、公用事業。四、水利事業。五、公共衛生。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七、教育學術及慈善事業。八、國營事業。九、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選項(D)土地法 92條新設之都市,得由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將市區土地之全部或一部依法征收整理重劃,再照征收原價分宗放領,但得加收整理土地所需之費用。前項征收之土地,得分期征收,分區開放,未經開放之區域,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