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 Chu】評論
第十三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第十四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求職人及雇主申請求職、求才登記,不得拒絕。但其申請有違反法令或拒絕提供為推介就業所需之資料者,不在此限。第十五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求職人為生活扶助戶者,其為應徵所需旅費,得酌予補助。第十六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蒐集、整理、分析其業務區域內之薪資變動、人力供需及未來展望等資料,提供就業市場資訊。第十七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國民選擇職業或職業適應,應提供就業諮詢。第十八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其業務區域內之學校應密切聯繫,協助學校辦理學生職業輔導工作,並協同推介畢業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