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規定,勞工在 1 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曠工達多少日之情形時,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其契約:
(A) 3 日
(B)4 日
(C)5 日
(D)6 日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70393
統計:A(62),B(0),C(14),D(255),E(0)

用户評論

張洺慈】評論

勞動基準法-2勞動契約第12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