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縣(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第6款第 1目及都市計畫法第13條、第18條規定,雖有擬定、審議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之權限,然依同法第 21 條規定須經內政部核定,始得發布實施。又主要計畫之變更依同法第28條規定,應依照擬定主要計畫之程序辦理,即須經內政部核定始得實施。縣(市)政府據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1項第4款「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要設施」所為主要計畫之變更,依同法第2項規定,內政部得指示變更,必要時得逕為變更;復依同法第 82條規定,縣(市)政府對於內政部之核定申請復議,經內政部復議仍維持原核定時,縣(市)政府應即發布實施。可知,內政部對於縣(...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對哦!是根本不能救濟,還是要先訴願?
【Jiunyug】評論
要先訴願,除非另有規定,不然撤銷訴訟有訴願前置主義
【Mini Chu】評論
第 21 條主要計畫經核定或備案後,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於接到核定或備案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發布實施,並應將發布地點及日期登報周知。內政部訂定之特定區計畫,層交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前項之規定發布實施。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未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發布者,內政部得代為發布之。第 27 條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n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