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is】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C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B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ps.而A的負擔被撤銷就跟8F的解釋一樣,負擔被撤銷=如釋重負若有錯誤請指教,謝謝~
【uu】評論
(C)
【shien yang】評論
第 120 條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n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n理之補償。n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n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n訴訟。